行政处罚法知识问答

2025-04-28

(3)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4)认为行政处罚违法损害自己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行政赔偿权。

2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应注意什么?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3、有那些情形适用当场处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4、行政处罚当场处罚有哪些程序? (1)表明执法身份。出示工作证件。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 (3)填写处罚决定书。

(4)处罚决定书要写明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期限。

(5)处罚决定书必须由当事人的签名。 (6)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25、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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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一事不再罚原则。

26、哪些机关和组织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1)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但必须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的行政处罚无效。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行政机关委托的范围内,可以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7、公民对行政机关处罚不服的怎么办?

对行政机关的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行政处罚的设定有何要求?

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无效,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9、行政处罚种类设定应符合哪些规定?

(1)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它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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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它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它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②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 30、对罚款的执行有什么特殊规定?

(1)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一般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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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什么是行政处罚的“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采取法定原则,这是现代法治的要求。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包括: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由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设定,无权设定的不得设定,也不得越权设定。 (3)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32、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有什么重要意义?

(1)行政处罚法建立了我国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的法律制度。

(2)健全、完善了我国法律责任制度。

(3)完善了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4)对改善行政管理工作,提高执法水平,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5)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对于保障行政机关有效进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对于反腐败也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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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是否可以说除了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是基本法,它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所以只有上述规范可以设定行政处罚,除此之外,其他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均不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34、法律规定了义务性规范,但未设定行政处罚,法规或者规章能否规定行政处罚?

如果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者对某种行为作了义务性规定,但并未对上述行为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不能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5、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除企业营业执照外的其他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不能够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36、法律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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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知识问答

1、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它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制裁。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3、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由哪个行政机关实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5、20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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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能否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6、对哪些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26条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或者治疗。

7、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何告知当事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8、行政机关能否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不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9、哪种情况下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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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什么是处罚与收缴分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1、对哪些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2、哪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13、什么是行政处罚中的听证?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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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进一步查明事实的活动。 14、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由谁主持?

按照法律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15、行政处罚中举行听证能否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16、什么是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由行政机关指定的人员主持听审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定程序。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当事人则可针对调查人员的指控进行质证和申辩。 违反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如果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7、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进行处罚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二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而当场进行的行政处罚无效。 18、行政处罚的时效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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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时效为2年,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9、什么是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级行政主体对某一行政处罚案件行使管辖权。 20、什么是地域管辖?

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可能导致部分行政主体之间职责不明,或职责虽明,但行政主体之间互相推诿或互相争取,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行政主体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地域管辖也称区域管辖或属地管辖,它是指同级行政主体之间在各管辖区内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即地域管辖确定了行政主体依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地域范围。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内容是: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管辖,即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多个地方,则多个地方的行政主体都有权管辖。一般来说,应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管辖。

21、行政处罚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哪些权利?

(1)有权知道行政主体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的知情权;

(2)陈述和包括要求举行听证在内的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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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7种行政处罚,同时还可以设定行政处罚法中没有现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还明确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是法律的专有权力,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都无权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37、有行政管理权是否就一定有行政处罚权?

有行政管理权不一定就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里所说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已经清楚地表明,有些行政机关有行政处罚权,有些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处罚权。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8、暂扣或者吊销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是否是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颁发的、具有许可性质的文件,无论其名称,行政机关取消了其证书,应视为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9、接受行政处罚权委托的单位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行政处罚权只能委托给行政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组织来行使,不能委托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行使,更不能委托给个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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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40、接受行政处罚委托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1)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1、哪些单位可以取得授权执法?

授权执法是行政处罚权的转移,经过授权,被授权的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授权的对象必须从严控制。行政处罚法规定授权的对象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个人不能成为授权的对象。 42、授权执法需符合哪些要求? (1)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2)接受授权的组织要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经过授权,接受授权的组织取得了行政处罚权,具有与行政机关同等的法律地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

(3)授权组织要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在授权组织实施处罚时,一般都应规定实施处罚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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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经授权的组织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实施处罚,不得超越授权的实施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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