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附近单位、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8.1(17)负责保护、维护本合同段内的一切测量标志、标桩。
8.1(18)乙方在投标时报送给甲方审定的工程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如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总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工程计划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等)以及有关机具设备,在进场后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换。如有发现并在七天内不改正,甲方有权责成乙方停工直至改正为止,由此造成对施工的影响及费用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8.1(19)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报送施工计划供甲方审定,经批复后必须执行。如乙方施工进度未能符合计划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人员、机械或采取其他甲方认为必要的强制措施,使之达到计划进度的要求。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变更乙方不能提出单价变动及任何费用的增加。
8.1(20)在施工中,如乙方的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检验评审标准和施工进度不能满足有关文件规定,或经书面警告仍无明显改善使之符合要求时,甲方则有权取消合同,责令其退场并将所属工程发包给别人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除由乙方全部承担外,并且还应视作违约行为追究有关责任。
8.1(21)乙方必须配备必需的发电机组,以满足突然停电或用电高峰时的需要,由于不可预见的突然停电、停水造成停工的损失,施工单位不应提出索赔要求。
8.1(23)乙方发生违约事件时,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其采用补救措施,若乙方在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计7天内未能采取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则甲方有权再次书面通知乙方给予7天催告期,若乙方在催告期内仍未采取令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8.1(24)乙方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请安全、质量监督。
8.1(25)乙方必须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期完成各分部分项工程,实现各重要结点工期,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报请甲方批准,视其拖延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金额为每延误一天 2000 元以上,合同总价 分之一以下。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开工及延期开工
乙方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后最迟不得超过7天正式开工,并以此日开始计算日历工期。如乙方无监理工程师认可的理由而延迟开工,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中标资格及追究乙方违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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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期延误
12.2如因材料供应、施工劳力和机具设备的不足或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而影响工期属乙方责任,不能借此顺延工期。
如遇下列情况,乙方应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由此而影响工程完工的程度,申请顺延工期的时间;甲方应及时作出反应,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乙方逾期不提出申请顺延期,则视乙方放弃申请延期的权利,仍同意按合同期完工。
(1)乙方因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指遇六级以上地震,十级以上强台风或龙卷风造成的重大破坏而延误工期);
(2)乙方因甲方提出更改计划或重大变更施工设计图而不能继续施工; (3)乙方因甲方责任不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及应由甲方办理的一切手续)而被迫停工。
(4)乙方因甲方责任不能按时拔工程款(甲、乙双方经协商的除外)而被迫停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工程预付款
22.1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22.2本工程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在广州市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甲方核对后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786号)规定,以合同价的 %(即¥ 元)存入该保证金专用帐户,该项资金视作本工程的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
保证金的支付与提取等相关条款须按《广州市建设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除出现以下情况外,保证金不得被提取:
(1) 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 (2) 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3) 经劳动保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况。
23、工程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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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报的工程数量,应作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规定必须完成的实际而准确的工程量;其中支付的工程数量,应是乙方按技术规范和施工图设计图纸要求完成的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实际计量。工程最终结算时,各项目工程的结算工程量按本合同专用条款45.2(2)款办理。
23.4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计量时,乙方应立即派出合格代表前往协助监理工程师从事计量工作,并提供监理工程师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如乙方代表因故不能前往时,则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
23.5对需要采用记录和图纸计量的永久性工程进行计量时,由监理工程师准备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乙方应与监理工程师一起审查有关记录和图纸,并由双方共同签认。
如果乙方不出席有关图纸记录的审查和确认时,则应视为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
如果乙方对该图纸、记录不予同意或不签章表示同意,在监理工程师对上述记录和图纸重新审查确认以后,则这些图纸与记录仍被认为是正确的。
23.6所有计量均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的相应规定,以实地工程丈量计算的数量为计量依据。
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4.1乙方在投标书工程造价中所报费用(经评标在中标通知书确认的),甲、乙双方均认定是乙方完成整个合同工程全部施工活动和“缺陷责任期”内所必须之费用。该费用是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签订完成工程数量期中付款的依据。
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每个月结算一次拔付,乙方应在每月20日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此月内(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应付的进度款和质量自检等表格,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连同该月的监理报表于25日前送交甲方代表复核,于次月30日前批付工程进度款。
每月进度款只付应付款的 80 %(含预付款)。另20%分为二部分,第一部分,待工程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审定结算造价,再付至财政评审结算价的95%;第二部分,结算价的5 %作为工程保留金,需“缺陷维修责任期”期满一年,认为无质量遗留问题并取得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一个月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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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材料设备供应 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6.1本合同工程内所需的所有材料由承包人自行组织购买供应,并按照业主制定的《工程材料供应管理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1)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的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及有关部委颁布的标准要求。
2)承包人在采购每一种类的主要材料前,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料生产或供应产品的厂家的企业概况(包括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许可证、年产量和近三年服务于市政工程业绩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反映厂家实力的证明材料和与各材料供应商签订供销合同交给业主审核,待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业主有权拒绝接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的权利。业主认为其提供不合格材料,按以下第6)点予以处理。
3) 在使用前,承包人应对材料的规格型号、质量、技术性能、数量、外观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检验费由承包人承担),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质量检验合格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是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所必需的文件,如无证明资料,须经监理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试验费应由乙方承担。
4)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业主、监理单位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应积极配合。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要文件的组成部分。
5)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同意后,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价差、加工费、量差等由乙方承担。
6)如果发生以下情况的之一,则承包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对承包人每次处于1~5万元的处罚。同时为了确保工程的进度,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业主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材料单价由业主审核确定,所发生的材料价差均由承包人承担。若造成某一分项工程或构件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则承包人必须按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这些工程拆除,并重新建造,由此产生的一切质量、安全、费用等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a.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或业主或监理单位抽检的材料的检验报告显示的质量有问题的;
b.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所用的材料与业主批准使用的材料,货不对版的;
c.承包人提供了虚假供应材料生产厂家的证明资料。
7)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材料供应,确保工程按期按质完成,不能因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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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供应紧张、价格变动、资金紧缺等原因,影响工程进度,并将其风险考虑在投标报价,甲方均不承担此类的供应风险和可能发生的差价。若业主发现承包人由于材料供应缓慢而影响工程进度,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接受业主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材料单价由业主审核确定,所发生的材料价差均由承包人承担。
8)工程所需全部施工设备(包括安全设备等),均由乙方自行解决,不论其设备属乙方原有、新购或租用,其台班费用或折旧费用,均由乙方按其自身情况计入标书单价内,不得以任何原因或借口,要求结算机械台班差价。
26.3在施工中,乙方工程所需的全部安全设备及施工人员的安全设施,均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行配备解决,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价内,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 承包人必须建立满足施工技术管理要求的试验室和现场配备必要的小型试验室,其试验设备及操作人员,对监理工程师都应提供方便,给予无偿服务。
26.6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业主有权重新指定新的材料供应商,并根据番禺财局审定的单价,将该材料款拨付给新的材料供应商,在已签订的合同中相应扣除该子项的金额。
26.7材料检验均应附有合格的证明资料,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材料试验,并由监理工程师验证;无证明资料,须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试验费应由乙方负担。承包人应使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在合同规定的总工期内完成,且全部达到设计的功能和标准,工程顺利通过验收。
26.8承包人应保证所购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型号和技术性能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其设备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的质量保证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材料工艺的缺陷而产生的事故负责。
26.9承包人所购设备在抵达施工现场时,必须是满足使用条件的。设备安装后的使用性能必须是永久的。承包人必须对其所购设备及安装承担永久法律责任。
八、工程变更 27、工程设计变更
27.1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甲方同意后,由甲方在七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实施。如因投资或材料供应有变化,或因甲方使用需要,提出变更设计要求,除变更设计图纸及审批手续由甲方负责外,乙方应积极配合,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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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镇象骏中学人车分道工程
交易文件
建 设 单 位: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象骏中学 招标代理单位(如有):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日 期: 2014 年 3月
目录
第一章、交易须知 .................................................................................................................... 2 一、交易须知前附表 ................................................................................................................ 2 二、交易须知修改表 ................................................................................................................ 4 三、交易须知通用条款 ............................................................................................................ 5
(一)交易文件 ................................................................................................................... 5 (二)报名及报名资料递交 ............................................................................................... 6 (三)摇珠及合同签定 ....................................................................................................... 7
第二章 摇珠办法 .................................................................................................................. 10 一、摇珠办法修改表 .............................................................................................................. 10 二、摇珠办法 .......................................................................................................................... 11 第三章 合同条款 .................................................................................................................. 14 第四章 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 .................................................................................. 57 第五章 图纸及勘察资料 ...................................................................................................... 58 第六章 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 ..........................................................................................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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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交易须知 一、交易须知前附表
声明:本交易须知前附表使用GZZB交易文件范本,与范本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表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对范本《交易须知通用条款》和《摇珠办法》可选择部分的选择使用,均已在本表中注明,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中未被本交易须知前附表选择的部分无效。 项目 内容 说明与要求 建设单位(即发包人):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象骏中学 招标代理(如有):广州市云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沙湾镇象骏中学人车分道工程 沙湾镇象骏中学内 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设计、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完成本工程新建混凝土道路约1629平方米及配套排水、电气工程,自行车车棚一个全部内容(具体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为准)。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设计、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完成本工程完成本工程新建混凝土道路约1629平方米及配套排水、电气工程,自行车车棚一个全部内容(具体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为准)。 年 月 日计划开工,施工总期:60日历天。 财政资金 报名时建设单位收取报名资料,并进行资料核对,双方签字确认结果。 工程量清单计价。按建设单位公布的发包价及其工程量清单作为承包意向人的承包价及承包价的清单报价。 2
1 定义 2 3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4 建设规模 5 6 承包方式 质量标准 7 承包范围 8 9 10 11
工期要求 资金来源 报名资料收取方式 报价以及单价和总价计算方式 项目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2 承包意向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报名截止之日计起) 领取发包价(含13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14 踏勘现场 由承包意向人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 时间:自2014年3月 日起具备现场踏勘条件; 方式:建设单位不集中组织,由承包意向人自行踏勘; 现场详细地点:沙湾镇象骏中学内 报名资料由资格文件、《承包意向承诺及声明函》、提交交易保证金凭证三部分组成。 一份。 1.报名起始时间: 详见公告 2.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番禺交易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白沙路101号) 3.上述时间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澄清的相关信息。 15 报名资料组成 16 报名资料份数 17 报名的时间和地点 1.摇珠时间:详见公告 18 摇珠时间和地点 2.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澄清的相关信息。 19 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为承包价款的10%。 本项目发包价为人民币584718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8421.99元, 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包含在发包总价中。承包意向人填写的承包价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与以上金额不符的报名将被拒绝。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20 发包价 21 保修期 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22 详见施工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不列入本次交易范围。交易文件中与此条不一致的,以此条为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23 测管理办法 3
二、交易须知修改表
声明:本交易须知使用GZZB 交易文件范本的交易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交易文件中不再转录交易须知通用条款,请承包意向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gzzbb.gz.cn)下载查阅。
条款号: 修改类型:增加 现文:
条款号: 修改类型:删除 原文:
条款号: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 现文:
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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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本 1、词语定义
1.3甲方法定代表人: ,在本工程合同实施全过程中,由 为委托代理人,负责本方一切组织领导工作。
1.4乙方法定代表人: ,在本工程合同实施全过程中,由 作为驻工地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负责本方一切组织领导工作。
1.8监理工程师:指由甲方委托执行本合同段工程质量及计量的检验、监督、验收的人员。
监理单位:
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1) 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2) 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但如果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在委托工程师的条件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需得到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
1.9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业主代表,指甲方派驻到本合同段执行甲方授予的一定权力及职责并代表甲方的人员;是对本合同段施工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检查和宏观控制的甲方全权代表,对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乙方或监理工程师如有不同意见,在未经证实否决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和服从。
1.10建设管理方:
姓名: 职称:__工程师__
职权: 在授权范围内处理现场相关事宜,检查和监督承建商和监理单位执行合同,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组织技术交底、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组织计量工作及办理合同支付、参与设计变更会审、组织竣工验收等。
1.10.1(5)负责提供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交4份给承建商。负责在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建商进行设计交底,并协调处理设计、施工、监理及咨询等各方面的配合工作。
1.10.2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在承建商进场后,应及时将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驻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名单、职务,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承建商。
1.14本工程合同总日历工期为 30 天。开工时间为 年 月 日,竣工时间为 年 月 日。甲方要求按时完成,不得延期。如经验收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不能视为竣工,乙方应负责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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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乙方承担。(合同总工期已计入晴、阴、雨、风、雾、十级以下台风及停电、停水等影响施工的时间。)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下列文件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均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文件应是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的优先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施工图纸; (6)工程招标文件;
(7)工程施工要求及管理规定; (8)乙方的答疑、承诺文件; (9)乙方投标书及其附件; (10)施工技术指引; (11)施工监理程序; (12)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2当上述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解释时,应由甲方作出解释和校正,并以此向乙方发出指令;甲方的解释和校正是最终的,乙方对此如有异议,可提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仲裁。
3、语言方案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
3.1本合同所有文件均使用汉字书写和解释、说明。
3.2约束合同的法律是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现行已生效的法律、法规文件,合同应据此解释。
3.3施工严格有关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按建设部部颁现行的《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各有关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进行,材料试验规程以及甲方结合工程需要所拟定的技术规范内容办理,如上述规范、规程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比较严格者为准。
合同签定后,在施工期间如涉及到上述规范标准及规程有修改时,甲方有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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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采用新规定,并将通过监理工程师用书面通知乙方遵照执行。
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要根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工程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乙方、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关系
在整个建设过程中,要明确甲方与监理工程师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监理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对甲方、乙方均具有约束力;甲方对工程施工的有关决定,必须通过监理工程师下达。施工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接受监理工程师监督与管理,任何与实施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施工活动,都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定,认为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才予拔付工程款。但监理工程师在行使甲方委托的职责中,无权解除或减少乙方在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
5、监理工程师
5.1(b)本工程要严格执行建设部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行施工监理制度。甲方委托 负责监理工作,行使监理工程师职权,严格执行经甲方审定的监理细则,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
5.3(a)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在任何时候有权进入正在进行准备工作或正在为本工程准备材料、物资或机械的工厂和工程进行检查、拍照、摄录,乙方应为这种检查提供各种方便和协助。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份,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责任达不到约定条件,乙方应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材料、设备及质量的抽检后,如事后又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其返工责任应由乙方承担,绝不意味着抽检后就解除乙方的质量责任。
5.6(a)驻地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施工质量的意见有分歧,经报请甲方协调不能解决时,应报由有关主管部门仲裁决定。未裁决前,对不影响其它部位继续施工的,可继续施工。对有争议的部位,如继续施工有直接影响返工的,则须暂停施工,等候处理,因停工所耽误的工期责任,按裁决意见确定。如属监理工程师检查或判断错误,工期计算同意按所耽误日期顺延;如属乙方责任,由乙方自行返工,由此所耽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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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包人责任
7.1(5)负责提供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交4份给乙方。负责在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并协调处理设计、施工、监理及咨询等各方面的配合工作。
7.1(8)协调乙方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和开通施工场地与城市公共道路之间的临时通道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便道,以适应场地运输的需要,但临时道路的开通、养护及由于施工造成第三者损失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7.8甲方在乙方进场后,应及时将甲方驻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名单、职务,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乙方。
8、承包人责任
8.1(2)负责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工程进度统计报表、施工原始记录和工程事故报告。(所有上述的计划报表及记录的格式内容均统一按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8.1(3)负责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持夜间施工及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警卫等设施。否则造成工程、财务和人身伤害损失,由乙方承担。
8.1(7)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造物、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否则,乙方要承担经济与法律的责任。乙方在开工前应对设计图纸上标示的地面、地下各种管线及甲方提交的管线资料向管线业主及在现场进一步落实,乙方不能以图纸及资料无标示或标示不清而推卸损坏管线责任。
8.1(8)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乙方应把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从工地清除和运走,使整个工地干净利落,取得监理工程师满意。交还合符甲方要求的场地。否则,要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1(10)乙方进场后要按投标书中各表所列明的数量,配备项目主管人员、专职质检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检测、试验设备等。乙方必须派驻自己的施工质检人员,对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自检,按照监理工程师规定的质量监控程序进行,所提供自检资料、数据的填报表格应该是真实的,不含任何虚假。填报中间交验申请书必须有上述检查和试验资料,监理工程师有权对乙方自检及施工原始记录进行抽检,乙方必须配合并免费提供检测仪具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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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1)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完工后,负责编制竣工文件一式六份。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方案:包括承包合同全部工程的总体施工方案和重点单项工程施工方法及流程图。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临时设施及供水电方案。
3)工程进度图表,以时间、项目工序或里程为坐标,进行计划安排编制。 4)总体网络计划。
5)本合同工程范围内分段施工用地(包括临时用地)数量、时间表,以便配合甲方按计划作好场地提供工作。
6)工地管理组织机构、施工人员安排及材料使用计划表。
7)施工机械、试验设备及测量仪器配备清单(需注明进场日期及设备型号、功率、出厂时间、原值及现状)。
8)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施工的各项措施。
9)用款计划。
10)编制甲方或监理具体要求的有关工程资料、报表等。
8.1(12)乙方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对工程进行精心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和修复缺陷;同时,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为施工、完成工程和维修所必需的全部质量自检,施工管理,提供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8.1(13)乙方应对整个工地施工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
8.1(14)乙方有责任将其阅读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规程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
8.1(15)乙方必须在现场派驻工程档案资料员和安全员,负责从开工至竣工的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汇总、装订工作,并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理的检查。资料员必须接受过工程档案管理培训和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者。
8.1(16)施工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政府、部队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环保管理规定,做好下列工作,如由于乙方处理不善,造成自身或他方损失,乙方应负法律和经济责任。
1)维护好施工范围内的各种市政设施,包括各种管线,管井、排水等。 2)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妥善处理施工的弃土、废渣、废气、废水等废物,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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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23.工程量的确认
23.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提交已完工程数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接到报告后10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3.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不予计量。
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4.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20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4.2 本通用条款第21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29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本工程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
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6.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备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清点。
26.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6.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6.4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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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6.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八、工程变更 27.工程设计变更
27.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7.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7.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同设计部门研究,并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8.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9.确定变更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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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9.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9.3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9.4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9.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0.竣工验收
30.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0.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备齐验收所需各项资料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0.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0.4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0.1款至30.3款办理。
30.5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1.质量缺陷保修
31.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缺陷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的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31.2 质量缺陷保修工作的实施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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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2.违约
32.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22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2.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13.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14.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2.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3.索赔
33.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3.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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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规定相同。
33.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3.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4.争议
34.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4.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5.工程分包
35.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5.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5.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责任。
35.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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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不可抗力
36.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的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6.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6.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7.保险
37.1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7.2运至施工场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7.3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7.4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7.5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8.履约保证金 38.1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附录中规定的金额在收到中标通知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履约保证金可采用不可撤销银行保函的形式。出具保函的银行必须是在在中国注册的分行级以上银行。 38.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从合同签订直至工程竣工验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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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9.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39.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0.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上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0.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收到处理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1.合同解除
41.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1.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5.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用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1.4一方依据41.1、41.2、41.3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1.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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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1.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2.环境保护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坚持做到文明施工,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土保持条例》;如造成森林或水利设施破坏、环境污染、水淹等,其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概由承包人负责。
43.合同生效与终止
43.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3.2除本通用条款第32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3.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4.合同份数
44.1本合同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保存两份、承包人保存一份。 44.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5.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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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目 录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本 1、词语定义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方案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
二、各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乙方、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关系 5、监理工程师 7、发包人责任 8、承包人责任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开工及延期开工 12、工期延误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工程预付款 23、工程量的确认
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八、工程变更 27、工程设计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0、竣工验收 31、质量缺陷保修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4、争议
十一、其他 35、工程分包 37、保险 38、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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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合同生效与终止 44、合同份数 45、补充条款 46、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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