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4. 弓和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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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头应是非金属材料,但面积不小于3cm2的磁性材料圆盘除外. 最大动能不超过:
0.08J 对于无弹性保护头的箭
0.5J 对于弹性材料制造的箭或有弹性保护头的箭.
箭的最大动能超过0.08J时,应有弹必保护头,并且其单位面积上的最大动能不大于0.16J/cm2.
1.11. 声响玩具:此标准不适用于口动玩具(如哨子/笛子),儿童启动的玩具(如鼓)及磁带放
音机/CD放音机和其它类似的电子玩具,但此类玩具配有耳机或耳塞,则须符合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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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干扰的场合测量近耳玩具发出的A-加权声量LpA不得超过80dB,使用Coupler测试时,则不得超过90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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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摇铃或挤压玩具发出的A-加权单相发射声量LpA 1s不得超过85dB. 由摇铃或挤压玩具发出的C-加权声量声量峰值LpC Peak不得超过110dB. 如果玩具发出的C-加权声量声量峰值LpC Peak超过110dB,则应提醒使用者注意可能会产生的听力损害,见4.8.
2. 供3岁以下儿童的玩具:
2.1.
一般要求:
注:本要求不适用于:
— — —
纸片/纤维/橡皮筋/纱绒/绳/绒毛.
蜡笔/粉笔/铅笔等类似的无可拆卸部件的书写/绘画工具. 气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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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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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型用粘土及类似制品.
2.1.1. 玩具以及可拆卸的零件应不是小对象(按小对象试验),对于容易推或拉出来的
小木结,认为是小对象.
2.1.2. 玩具经扭力试验/拉力试验/跌落试验/冲击试验和压力试验后,应不产生可接触
的小对象/利边/尖点,如有可接触的弹簧,则应符合1.9.3.要求.
2.1.3. 金属物品的尖端或铁线的横截线段如果≦2mm,则认为是一个潜在的危险尖点. 2.1.4. 大型玩具(重量大于4.5Kg,或投影面积大于0.26m2或体积大于0.08m3)按2.1.2.
的要求进行试验,但用翻倒试验替代跌落试验.
2.1.5. 用胶粘合的木制玩具以及粘有塑料图案等的玩具,在经受2.1.2.中规定的试验
前,进行浸泡试验,(在浸泡试验中,玩具上松/脱出的油漆碎片不认作小物件).但厚的表面涂层碎片(例如清层漆层),本标准认作是小对象.
注: 本要求对2.1.5.不适用于大型玩具/书纸片/纸卡等类似玩具.
2.1.6. 玩具表面和可接触的边缘应无毛刺.
2.1.7. 供5个月以下儿童玩的玩具的外壳,在经受2.1.2.中规定的试验后应无潜在有伤
害性的破裂.如破裂不产生危险时则可接受.
2.1.8. 泡沫材料玩具或含有可接触的泡沫材料的玩具,试验时其夹具应无对泡沫材料
产生影响结果的损坏.
2.2.
填充材料:
2.2.1. 软的填材料中应无金属铁钉/针/刺等硬的或尖的物件.
2.2.2. 软的填充玩具,如果含有小对象(例如发声部件/铃/碎泡沫)或其填充的泡沫材料
能被撕碎,则其外罩应能经受线缝以及纺织品材料的拉力试验,如果产生破裂则应在10N力下不能插入探针A.
2.3.
玩具上附着的塑料片:
对于附着的玩具上的塑料片,如果按塑料薄膜的粘附性试验要求用0.04mm厚规检测证明能插入,然后,按线缝以及纺织品材料的要求进行拉力试验,如果塑料片被拉脱,并且面积大于100mm×100mm,则平均厚度应≧0.038mm.
2.4.
玩具上的绳:
2.4.1. 玩具上的绳的最小厚度应不小于1.5mm.
2.4.2. 玩具上的绳如果含有可打结形成环的附着物,则自由长度:
? ?
在25N±2N的拉力下不长过220mm.
在25N±2N的拉力下如果绳子被拉断,则断绳长度不应长过220mm,其断绳应是在不改变连接特性的情况下可再次连接在一起.
2.4.3. 在25N±2N拉力下任何环形绳的周长应不超过380mm. 2.4.4. 有自收缩绳的玩具,其弹簧收缩力应小于10N.
2.4.5. 横跨童床/围栏/婴儿车等上固定的绳,在25±2N拉力下不应长过750mm,并且,
伸长率不大于40%,警告语应符合要求.
2.5.
充有液体的玩具:
2.5.1. 充有液体的玩具, 在经过有关试验后,按(漏液性检测)应不漏液或有可能产生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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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的裂纹.
2.5.2. 充有液体的出牙器应有符合的警告语
注: 本要求不适用于装有液体的电池,以及装在容器中的手画涂料等. 2.6. 2.7. 3. 包装:
3.1. 3.2.
对于软塑料袋,如果开口周长大于380mm,则平均厚度应不小于0.038mm. 对于开口周长大于380mm的软塑料袋,开口处不应有收缩绳等类似收口对象. 电驱动的玩具的最大限制速度:电驱动的座骑玩具的最大速度不应超过8Km/h 玻璃和瓷器:可接触的玻璃和瓷器不能用于供3岁以下儿童玩的玩具中.
注: 本要求不适用于:
— 在拆开包装时,就撕烂的吸塑材料包装膜. — 符合1.3.2要求的塑料袋. 4. 警告语和使用说明:
4.1.
一般要求:
4.1.1. 制造商或代理商或进口商的在欧洲共同体国家内的名称/地址应出现在玩具上
或包装上,并且清晰/可见/不易擦掉.
4.1.2. 使用CE标志代表声明产品符合EUROPEAN COUNCIL DIRECTIVE 88 /378
/EEC – 3 MAY 1998(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指南),并且受EUROPEAN COUNCIL DIRECTIVE 93 / 68 / EEC – 22 JULY 1993中所述有关CE标志的法规要求的管制.
4.1.3. 警告语/使用说明,应使用玩具销售国的官方语言. 4.2.
不是供3岁以下儿童玩的玩具的警告语要求: Warning!
“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36 months” of “ 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three years”.
— 上述警告语:”不适用于3岁以下儿童玩”,其后还应加上适当的危害性描述,例
如:Due to include small parts.
— 上述警告语应出现在玩具上或零售包装上, 特定的危害性可出现在说明书等
上.
— 上述警告语可用EN71-6中的图代替.
注:上述警告语不适用于因其功能/尺寸/特征/性能等其它有说服力的原因,明显不适用于36个月以下儿童玩的玩具.
4.3.
对水上玩的玩具的警告语要求:
— 水上玩的玩上以及包装上应有如下警告语:
Warning! Only to be used in water in which the child within its depth and under supervision .
— 该警告语应与玩具表面颜色有好的对比度,不能擦掉.字的高度3mm. — 对于充气的玩具,则该警告语离气嘴的距离应不大于100mm. — 无图案/文字表明,该玩具在无成人监看下玩是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