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的,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若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因故终止交流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交流生原则上不得变更交流期限。如因特殊原因须延长或缩短交流期限,学生须先向所在学院、教务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可变更。如系出国出境交流,变更交流期限还须报经外事处同意。
(七)派出学生在国(境)外接收高校学习期间,应定期向联系教师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应遵守派往国家及地区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安全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驻当地使(领)馆和我校报告。
(八)派出交流生在交流期后,应按时回校继续完成原专业学习,及时办理学籍注册、课程认定、学分和成绩转换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以免影响学业。派出交流生回校后还应注意查收成绩单、第二校园经历证明书、交流期间各种认证考试的成绩单或证书等。
(九)赴国(境)外交流学习一般需承担较高费用,且有可能因不能如期完成我校本科教学计划而延期毕业。申请者应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总体发展规划认真考虑,慎重选择。
(十)对于录取后无客观原因而放弃名额者,本科学习期间不得再参加学校其他交流或派出项目。
第四章 接收交流生的管理
第十一条 接收交流生到我校就读,应在我校规定日期内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我校根据双方合作培养协议安排交流生的住宿,并负责办理校园卡、学生证等。
第十二条 接收交流生应按照双方合作培养协议及我校相关规定按时向我校缴纳有关费用。在我校就读期间,应接受我校的管理,遵守我校的校纪校规。
第十三条 各学院负责安排接收交流生的教学计划制订,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党团文体活动等工作,保证接收交流生与我校本科生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接收交流生在每学期前两周可试听预修读的课程,第三周内必须确定修读的课程,并填写我校教务处统一制作的《兰州大学接收交流生选课登记表》,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相关学院留存原件,教务处及学生本人分别留存一份复印件。
第十五条 各相关学院必须按时提交我校接收交流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成绩等;接收交流生的成绩单由各学院打印、签字、盖章后,由教务处统一密封并寄至对方学校。
第十六条 我校为成绩全部合格,且无违规违纪处理的接收交流生颁发第二校园学习经历证明书。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相关规定,需参加外语等级考试的接收交流生,我校可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6
第十八条 接收交流生交流期满需办理以下离校手续
(一)到所在宿舍楼管理员室和学校后勤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如果所使用物品有损坏或丢失,应负责相应赔偿。
(二)将校园卡内的余额消费完后,集中交到教务处(国内交流生)或外事处(境外交流生)。
(三)还清从学校图书馆所借的图书,以及相关欠费。 (四)到财务处办清所有欠费手续。 (五)到校医院交还临时医疗证。
(六)党员、团员交流生还需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我校派出交流生和接收的国内交流生(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交流生)。
第二十条 经教务处备案的国(境)外交流生、学院交流项目(含暑期学校)的学生的相关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外事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兰州大学派出交流生学习计划安排表
2 .兰州大学派出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 3 .兰州大学接收交流生选课登记表
4 .兰州大学派出交流生(出国出境)课程转换情况一览表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