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派出交流生离校前,应到学院教学秘书处调整或确认自己在外交流学习期间的教学计划安排,并咨询相关教学管理要求。
第九条 派出交流生的学分及成绩认定
(一)派出交流生返校后,学校根据接收高校提供的成绩单,承认其按要求所修的全部学分。学生申请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的截止时间是每学期开学后第8周,逾期不予办理。
(二)交流所在合作院校的学分及考试评分体系如果与我校相同,学生在对方高校修读的课程以原始的学分、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如果存在差异,应先由学院、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对学分、成绩进行转换,然后记入学籍档案。
学生所修课程与我校教学计划课程相同或相近的,按我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认定;我校无相应课程的,按公共选修课认定。国内交流生学分及成绩直接由学院认定并登记。国(境)外交流期间取得的学分及成绩,由外事处,学生所在学院提供必要证明及具体建议供教务处参考。
(三)学分及成绩认定的基本程序
1.材料准备:学院收到派出交流生成绩单后,由学生填写《兰州大学派出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兰州大学派出交流生(出国出境)课程转换情况一览表》,并将国内、国(境)外高校修读的各门课程的选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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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教师、讲授学时、主要收获,连同所修课程的大纲或简介(须经对方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盖章)一起提交所在学院审查。
2.学院预审:学院根据派出前制订的修课申请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学分互认手续。如果接收高校与我校课程差异较大,学院可组织专家组进行评议,并给出相应的学分及成绩、课程必选修属性及名称认定意见。经学院认定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复审。
3.学校复审:学院将审查后的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一起交学校教务处审核。经审核的《兰州大学派出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原件等材料由相关学院存档,复印件由教务处备案。
4. 成绩登记:经各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并报学校教务处确认签字后,各学院方可进行成绩登记。未经教务处审批确认而私自进行成绩转换登记的,将不予承认学生成绩,并且责任自负。
(四)学分认定及转换
交流生在对方学校交流学习期间所取得学分的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即一般课程18学时计1个学分,实验课36学时计1个学分。
当对方学校某门课程名称(内容)与我校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若接收高校的课程学分高于我校,则按接收高校的学分登录,但高出部分不能抵消我校其他课程的学分。
2.若接收高校的课程学分低于我校,学生应参加我校相关课程的补修或重考,考试及格者即可取得我校学分(成绩可按较高的一个登录)。
(五)成绩认定及转换
成绩认定及转换大致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1.如果学生在接收高校所修课程成绩为百分制形式,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认定。
2.如果学生在接收高校所修课程成绩为“A、B、C…”等级形式,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并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D E 百分制成绩 95-100 90-94 85-89 82-84 78-81 75-77 72-74 69-71 66-68 63-65 60-62 0-59 注:如接收高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94”分;若接收高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100”分,然后再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3.如果学生在接收高校所修课程成绩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
4.如果学生在接收高校所修课程成绩为“合格、不合格”的形式,则分别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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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为“80、55”分。
5.若有其他计分形式,由教务处、外事处与相关学院协商确定。
6.如果学生对认定与转换后的学分及成绩、课程必选修属性及名称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说明材料。学院组织专家复议后报教务处审议。
(六)奖学金评定、推免保研、评优评奖等相关政策
1. 派出交流生应参加原所在专业(班级)的奖学金评定、推免保研、评优评奖等。各学院不得遗漏交流生的各种评优评奖工作。
2. 派出交流生交流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在转换后将作为推免保研、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奖、毕业审核的依据。
3. 派出交流生交流期间所修课程应全部合格,方可参与评奖评优。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有关政策进行综合考评。
(七)参加暑期班学生的学分转换政策
对经学校教务处或外事处正式选拔,正式派往国内或国(境)外合作院校参加暑期班的交流学生,其在外期间取得学分转换可转换为我校学分,具体可参照以上学期制交流生的办法执行。
第十条 派出交流生的管理 (一)派出交流生离校前应认真阅读本办法,并详细了解接收高校的报到须知和有关交流生管理办法,按照接收高校要求报到的时间报到,以免产生各种不便。
(二)派出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享受和接收高校全日制本科生同等权利,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接收高校的校纪校规,接受接收高校的管理,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派出交流生在本校缴清交流学习学年学费方可离校,接收高校(一般指国内高校)一般不再收取学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按照接收学校标准缴纳。往返旅费、书本费等需要自行支付。其他特殊情况,按照两校合作培养协议等有关政策执行。
(四)派出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由接收高校负责办理派出学生的学生证、借书证、校徽、临时医疗证等,因病入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我校有关规定提前沟通后回校报销。赴大陆境内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党员,应在接收高校办理临时党组织关系,参加党组织活动,并在交流期满返校时将有关活动记录、思想汇报、证明材料等书面材料交给原所在党支部。
(五)派出交流生所在学院须安排专人负责交流生工作,并指定联系教师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负责学生在接收高校学习期间的指导工作。派出学生到达接收高校后,应于两周内将新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学校教务处和所在学院指定的联系教师。
(六)派出交流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未经我校批准,逾期不归者或自行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