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更改成绩应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更改单,说明更改理由,经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签字,报教务处备案,同时提供被更改学生考试试卷及考试科目的评分标准。
第八章 试卷存档
第四十条 成绩登录完毕后三天内,教师将“考场情况登记表”、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试卷分析、一份试题及所有学生答卷和考生签到表整理装袋后交学院教学秘书或教务员存档。未组织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要将相应的考核依据(论文、实验、实习报告等)整理装袋后交学院教学秘书或教务员存档。
第四十一条 必修课程的存档材料和毕业设计(论文)封存期为4年,其余课程的存档材料封存期为2年。封存期结束后,相关材料由学院自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后一周内完成网上报送成绩工作,同时将成绩(一式两份,由网上“成绩录入”功能提供)打印签字后交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务员。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务员将成绩清单一份留本学院存档,另一份合订本在开学第一周内送交教务处存档。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学生对其本人课程成绩或教学管理部门对学生课程成绩均可提出复议申请。学生成绩复议申请受理单位为教务处教务科,学生提交课程成绩复议申请时间期限为自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至下一学期开学一周之内。成绩复议申请由教务处汇总后下发开课学院,由开课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牵头,由教学秘书或教务员、课程负责人和本科教学督导组有关专家共同参加成绩复查工作,并将成绩复议结果在一周内上交教务处。课程成绩复议结果由教务处在教务网上及时公布。
第三十九条 更改成绩应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更改单,说明更改理由,经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签字,报教务处备案,同时提供被更改学生考试试卷及考试科目的评分标准。
第八章 试卷存档
第四十条 成绩登录完毕后三天内,教师将“考场情况登记表”、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试卷分析、一份试题及所有学生答卷和考生签到表整理装袋后交学院教学秘书或教务员存档。未组织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要将相应的考核依据(论文、实验、实习报告等)整理装袋后交学院教学秘书或教务员存档。
第四十一条 必修课程的存档材料和毕业设计(论文)封存期为4年,其余课程的存档材料封存期为2年。封存期结束后,相关材料由学院自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