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考试管理实施细则(2)

2025-06-22

第二十七条 监考职责

(一)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佩戴监考牌。

(二)监考人员必须按考试安排表规定时间、地点提前15分钟到场,根据考生名单安排考生座位(座位分配表写于黑板上),按学号间隔就座,使考生之间有足够的间隔,不允许学生自由就座。

(三)开考前监考人员应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向学生强调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不准带进考场,并令学生将书包、书籍和纸张等物品集中放在教室前面。

(四)监考人员于开考前15分钟之内当场拆封试卷,并清点试卷数量,防止缺卷和试卷缺页。在确认考生带齐学生证和身份证后,于开考前5分钟发放试卷到学生手中。 (五)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考生证件,督查学生在考生名单上签到。

(六)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和暗示,学生因试题印刷不清而举手询问时,应当众答复。

(七)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时,应当场制止,取消其考试资格,收回考卷,令其退场,并做记录。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立即报送教务处。

(八)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在考场吸烟、阅读书报、闲聊谈笑、擅自离开考场和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九)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必须关闭手机,除处理与考试相关问题外,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十)严格执行考试时间,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

(十一)考试结束交卷时,应要求学生将试卷和草稿整理好后放在桌上或交到讲台上,然后让其退场。

(十二)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当清点试卷数目,保证回收与发放考卷数目相等,如数目不符,必须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如实填写。

(十三)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试卷袋上的相关栏目,以便阅卷、试卷存档等后续工作顺利进行。

(十四)对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若确因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参加考试且具有参加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及时出具有关证明,并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学生所在学院核实并征求任课教师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事后补办无效(不可克服的特殊原因例外)。经批准缓考的课程,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六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九条 实行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制度,并按以下规范评阅试卷:

(一)教师在批改试卷时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按照试卷的评分标准批改,避免出现误判、错判和随意扣分、加分现象,累加总分应准确无误。

(二)试卷批改工作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教师完成。对于统一命题考试的课程,要尽量采用集体阅卷、流水作业方式批改试卷,。

(三)必须批改试卷中的所有试题;评阅时必须使用红色笔,不得使用其他颜色笔。 (四)试卷批改标记的具体要求:

(1)每道小题的批改:解答完全正确的打勾(√),完全错的打叉(×),否则打(?),并将有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用省略号标出;使用阿拉伯数字在右侧记负分。 (2)所有大题均在试卷卷头分数栏标出正分,表示该大题所得分数;选择、判断、填空题的小题无需另给正分;问答、简答题的小题还需在题目左侧标出正分,表示该小题得分数。 (五)批改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笔(包括分数改动),应在其错误处打双横杠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改判教师的全名。 (六)保持试卷的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字迹。

(七)评阅后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查,严防误判、漏判,在确认无误后,在试卷头“阅卷教师签字”处签教师全名。

(八)由开课学院负责所有课程的试卷批改的安排和检查工作;试卷批改结束后,应对试卷的批改质量进行抽查;

(九)教师在试卷批改过程中,应及时汇报出现的新问题,由学院统一研究解决。

第三十条 课程成绩以课程结束后的考试成绩为主。作业、实验(不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设计、期中考试或阶段小测验等作为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课程总成绩的30%。

第三十一条 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通过、未通过)记分。五级制优相当于90-100分、良相当于80-89分、中相当于70-79分、及格相当于60-69分、不及格相当于59分以下。二级制通过相当于85分,不通过相当于0分。课程成绩评定办法须在开课第一周内告知学生。为了便于成绩统计和分析,提倡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查课程一般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设计等方式综合评定成绩。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可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答辩小组进行答辩、评定成绩。集体进行的研究或设计项目,以个人承担的部分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生产实习的成绩由指导教师参照实习单位的意见评定,教学实习的成绩由指导实习的工人、技术人员综合评定。教学实习、生产实习不通过者,或因故未参加者,必须补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与教学活动需事先向任课教师书面请假。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或无故旷课达6学时(迟到两次折合1学时)以上者,或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1/3以上者,或未完成教师要求的报告、实验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档案中记录“缺考”。

第七章 成绩登记与更改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条件的学生名单,以教务处网上发布的“考核成绩登记表”为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者,该课程成绩栏备注“缺考”或“作弊”。

第三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后一周内完成网上报送成绩工作,同时将成绩(一式两份,由网上“成绩录入”功能提供)打印签字后交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务员。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务员将成绩清单一份留本学院存档,另一份合订本在开学第一周内送交教务处存档。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学生对其本人课程成绩或教学管理部门对学生课程成绩均可提出复议申请。学生成绩复议申请受理单位为教务处教务科,学生提交课程成绩复议申请时间期限为自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至下一学期开学一周之内。成绩复议申请由教务处汇总后下发开课学院,由开课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牵头,由教学秘书或教务员、课程负责人和本科教学督导组有关专家共同参加成绩复查工作,并将成绩复议结果在一周内上交教务处。课程成绩复议结果由教务处在教务网上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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