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纳税筹划题库(7)

2025-07-24

18.简述消费税税率的筹划原理。

消费税的税率由《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规定,每种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都有明确的界定,而且是

规定的。消费税按不同的消费品划分税目,税率在税目的基础上,采用“一目一率”的方法,每种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率各不相同,这种差别性为消费税税率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

(1)消费税在一些税目下设置了多个子目,不同的子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因为同一税目的不同子目具有很多的共性,纳税人可以创造条

件将一项子目转为另一项子目,在不同的税率之间进行选择,择取较低的税率纳税。

(2)应税消费品的等级不同,税法规定的消费税税率也不同。税法以单位定价为标准确定等级,即单位定价越高,等级就越高,税率也

就越高。同样消费品,税目相同,但子目不同其所适用的税率也不相同。所以对某些在价格临界点附近的消费品,纳税人可以主动降低价格,使其类别发生变化,从而适用较低税率。

(3)消费税的兼营向我指的是消费税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以上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行为。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

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在有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要健全财务核算,做到账目清楚,并分别核算各种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情况,以免由于自身财务核算部门去导致本应适用低税率的应税消费品从高适用税率,增加税率。

(4)在现实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促进产品销售,提高产品档次,很多企业选择将产品搭配成礼品套装成套销售。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

纳税人如将适用高低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获奖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组套销售,无论是否分别核算均按组套内各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最高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因此,企业对于成套销售的收益与税负应全面进行权衡,看有无必要搭配成成套商品对外销售,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如果成套销售的收益大于由此而增加的税负,则可以选择成套销售,否则不应采用此办法。

19.简述营业税纳税人的筹划中如何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

经营者可以通过纳税人之间合并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例如,合并企业的一方所提供的应缴营业税的劳务恰恰是合并企业另一方生产经

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在合并以前,这种相互间提供劳务的行为是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而合并以后,由于合并各方形成了一个营业税纳税主体,各方相互提供劳务的行为属于企业内部行为,而这种内部行为是不缴纳营业税的。

通过使某些原在境内发生的应税劳务转移至境外的方法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

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而“境内”是指:其一,提供或者接受《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其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其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其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另外,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将一些跨境劳务或承包、承租劳务排出在上述规定的纳税人范围之外,避免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20.简述营业税纳税人的筹划中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

对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如果企业的货物销售与其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那么,其提供的劳务收入应与货物销售收入一并进行缴纳增值税,从而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此,纳税人应加强核算,对应税劳务和非应税货物进行分别核算,并分别计税。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为分别核算

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例如,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的餐厅,若不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将按照娱乐业额20%的税率计征营业税,从而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兼营的不同税目,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税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

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由于混合销售时在同一项业务中包含适用不同税种的收入,企业通常很难通过简单分开核算两类收入,为此,需通过单独成立承担营业税

业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来将两类业务收入分开,以适用不同税种计算应缴税款。

21.公司制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的纳税筹划要考虑哪些因素?

通过公司制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身份的调整,可以使在同样所得情况下所缴纳的所得税出现差异。那么,究竟是公司制企业

应交所得税较少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应交所得税较少呢?这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不同税种名义税率的差异。公司制企业适用25%(或者20%)的企业所得税比例税率;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使用最低5%、最

高35%的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

由于适用比例税率的公司制企业税负是较为固定的,而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税负是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而

增加的,因此,将两者进行比较就会看到,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税负低于公司制企业;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多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税负重于公司制企业。实际上,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很大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的实际税负就会趋近于35%。

(2)是否重复计缴所得税。公司制企业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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