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2025-05-26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问答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新生儿、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中专(含技校、职高)、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青少年;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征地农转非人员。

2.在城镇有固定住房且已定居在城镇的人员;

3.因亲属在城镇经商务工而随亲属在城镇生活的在校学生;

4.12个重点集镇、在城镇规划区内定居的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参保;

5.城镇户籍因家庭困难而无力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参保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而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

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政府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 学生及18岁以下非在校青少年个人缴费30元、政府补助200元;重症残疾学生和低保学生全部由政府补助;18岁以上居民个人缴费200元、政府补助200元;一般残疾人个人缴费170元、政府补助230元;重症残疾人和三无人员全部由政府补助;低保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助300元;优抚对象个人缴费60元、政府补助340元。

三、住院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答:我市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经批准转外地医院1400元。

住院费报销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0%、一级医院90%(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9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70%、经批准转外地医院60%。

四、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五、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认定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六、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七、职工因工致残,按级别鉴定应该享受何种待遇?

答:(一)因工死亡人员,享受以下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2011年为38.218万元;丧葬补助金,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本人工资40%,其他供养亲属为本人工资30%。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本人工资计算:一

级伤残为27个月,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本人工资计算:一级伤残为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本人工资计算: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本人工资计算: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标准、交通住宿费报销标准是多少?

答:1.伙食补助实行定额包干、超支自付:在本市(含在其它地级市及以下城市)每天12元;经批准转直辖市和成都等省会城市每天15元。2.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经批准转市外治疗工伤并乘坐以下交通工具的,可按以下标准凭据报销往返车船费,无票据、超标准的交通费用不予报销:火车硬卧车票;轮船三等仓船票;城市公交车(含城市轨道交通)凭票报销;动车组坐票或普通卧铺票;长途汽车车票;乘坐飞机的,按同区间火车硬卧标准予以报销。3.经批准转市外治疗工伤,连续乘车船5小时以上至10小时以内的,发给60元伙食补助费;连续乘车船超过10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满10小时发给80元伙食补助费。4.工伤人员经批准转市外治疗工伤途中临时发生住宿费用的,可凭报销每天120元住宿费。不该住宿、未住宿或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

九、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都应参加生育保险,为全部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十、生育保险的待遇有哪些?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育津贴,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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