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并联审批办法(沪府发[2024]45号)(2)

2025-08-08

行政执法

第五条(实施原则)

实施并联审批,应当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

第六条(具体实施方案)

市和区、县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联审批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实施领域、审批事项、牵头部门、并联审批部门、具体流程和期限等内容。

具体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应当短于法定期限。

第七条(牵头部门职责)

牵头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公示和告知申请人并联审批的相关内容;

(二)统一接收和转送申请材料;

(三)组织联合核查、联合会审;

(四)督促并联审批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五)对并联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

(六)定期向市或者区、县审批改革部门通报并联审批实施情况;

(七)市或者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并联审批部门职责)

并联审批部门在并联审批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的相关内容;

(二)及时作出审批决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三)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核查、联合会审;

(四)市或者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示)

牵头部门应当将并联审批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相关内容予以公示。

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目录等材料以及相关说明、解释。

第十条(申请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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