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并联审批办法(沪府发[2024]45号)

2025-08-08

行政执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海市并联审批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2〕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并联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并联审批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并联审批工作,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并联审批,是指对同一申请人提出的在一定时段内需由两个以上本市行政部门分别实施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由一个部门(以下称“牵头部门”)统一接收、转送申请材料,各相关审批部门(以下称“并联审批部门”)同步审批,分别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部门实施并联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主管部门在沪机构与本市行政部门共同实施并联审批的,可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审批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区、县政府确定的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部门(以下称“区、县审批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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