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 单位订立的设计合同无效
WUTP
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是否县备承接特级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资质?被告认为,被 告未能按照合作协议第3条约定的意向,与原告签订恒隆广场施工图 设计的合同,其主要原因在于原告不具备承接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的 相应资质。原告系1993年成立的丙级集体企业,注册资金仅 60万元 人民币。1995年2月8日,原告经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特批暂定资 质为乙级,批文规定原告只能“按乙级资质范围承接本市工程项目”。 根据建设部《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规定,“乙级资质 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或二级以下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根据建没部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的标准,二级民用建筑是指“中高 级、大中型总高度不超过50米公共建筑;建筑面积不道过10万平方米 的居住区;16层以上,29层以下的住宅”。故被告认为原告不具备承 接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建设法规》课件 19
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