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 单位订立的设计合同无效
WUTP
某建工(集团)总公司(下称被告)为一座超高层大型商业综合 楼——恒隆广场的总承包单位(在设计合同中则为发包人)。工程造 价采取概算闭口方式,施工图设计委托总承包人负责。某建工设计 研究院是一家具有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下称原告),原、被告于 1996年5月23日签订了《关于恒隆广场工程项目合作事宜的协议》 (下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咨询费金额及支付方法,还约定 了施工图设计等合作意向。合作协议中约定明确的条款早已履行完 毕。2000年,原告将总承包人告上了法庭,理由是总承包人曾在 双方的合作协议中承诺将该项目的施工图文由其设计,但事后,总 承包人未履行此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还依据《合同法》的 规
定,以该项目施工图设计的可得利润计,向总承包人提出了高达 280万美元的违约赔偿。 结果:以原告的撒诉而告终结。 18 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 《建设法规》课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