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 解散事由 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它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
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 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8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阅,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 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工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李强、和海生、牛旭清、崔翠萍、史晚花。
设立人签名(盖章):
201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