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井下使用检漏保护装置的管理规定
峰梧[2003]3号 (机运区)
为了保证矿井和人身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第457条的规定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特制定本规定。
一、检漏保护装置的检验与安装
1、全矿所有检漏保护装置由设备科在地面进行检查、试验、符合要求后开据入井证方可下井使用。
①按国标GB3836《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检查隔爆壳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②检漏保护装置的绝缘电阻应符合:1140V的用1000V摇表摇测不低于10MΩ;660V的用1000V摇表摇测不低于10MΩ;380V的用500V摇表摇测不低于5MΩ;127V的用250V摇表摇测不低于2MΩ;42V的用250V摇表摇测不低于0.5MΩ。
③测量各直流电源的电压值及执行继电器的动作电流值,其值应符合厂家规定。 ④介电性能按标准试验必须能承受交流工频耐压试验,历时1min而无击穿闪络现象。 ⑤按厂家说明书上所示线路核对检漏保护装置内部接线是否正确,连线是否良好 ,元件导线等有无破损。
2、检漏保护装置在井下装卸,搬运过程中,应免受剧烈震动。
3、检漏继电器,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应接在馈电开关的负荷侧。带漏电闭锁的检漏继电器,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其电源部分接在馈电开关的电源侧,但应有安全措施。
注:对馈电开关本身带有检漏装置的,无此项规定。
4、为确保检漏保护装置动作可靠,安装时应将它水平放置于特设的架上或开关台上或吊挂于硐室墙壁上,放置的高度以便于检查为准,并避免水淋或受潮。
5、按装时,电网系统总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1140V,不低于80KΩ;660V不低于50KΩ;380V不低于30KΩ;127V不低于15KΩ。
6、检漏保护装置安装及接地装置的敷设由机运区负责。安装完毕后,应做跳闸试验(包括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如不能跳闸,应立即切断电源作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7、对检漏保护装置接地装置的要求:
①主接地线要可靠并与采区变电所的辅助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相连;煤电钻、照明综合保护装置只设辅助接地极,能够满足要求的可不另设主接地极。
②供检漏保护装置作检验用的辅助接地线,应用芯线总断面不小于10mm2的橡套电缆。 ③检漏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应单独设置,规格要求与局部接地极相同,并距局部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米。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可采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不小于500mm的钢管进行埋设。
④当同一地点装有两台或两台以上检漏保护装置时,可以共用一个辅助接地极及一根辅助接地导线。
8、当每个供电系统安装完毕后,由安装单位测定电容电流值,并选择最佳的电容电流补偿接头,使接地电容电流达到最小,并留有调试记录。
二、检漏保护装置的运行与维修
1、检漏保护装置在运行中,由使用单位专职电工负责对检漏保护装置按规定进行跳闸试验,并留有记录,不留记录,视为漏检。要求如下:
①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试验一次。 ②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③对具有选择性功能的检漏保护装置或分馈开关,各支路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 。 ④总检漏保护装置或总馈电开关每周三由机运区电管组负责做一次跳闸试验,日检由机运区维修人员进行跳闸试验,时间:8.30-9.30,用电单位的风机,水泵在跳闸试验完毕后,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恢复。
⑤临时变电所或变电点的检漏保护装置或开关由使用单位试验。
⑥在瓦斯检查员的监督下,由使用单位负责每月对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至少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并留有详细记录。
2、检漏保护装置每月必须由各使用单位专职电工进行一次详细检查:要求检查项目如下:
①各处导线是否良好,有无破损及受潮; ②闭锁装置及继电器动作是否可靠;
③各处接头,触点是否良好,有无松动、脱落和烧毁现象; ④内部元件,插件板,熔断器及指示灯有无松动破损; ⑤补偿电感是否达到最佳补偿效果; ⑥检漏保护装置的隔爆性能是否符合规定; ⑦局部接地和辅助接地极的安设应良好; ⑧观察欧姆表的指示数值是否正常;
3、检漏保护装置每年由使用单位负责升井交设备科检修。除对防爆外壳修理外,其他项目应按照下井前有关检验规定内容进行检查和试验。并留专门记录。
三、管理规定
1、每台检漏保护装置除由设备科建立帐卡外并由使用单位负责建立各自的试验卡片和维护、检修、调试记录簿。
2、各使用的试验卡片要认真填写,不得漏填或过填,每发现一次对该单位专职电工罚款20元。
3、各使用检漏保护装置的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并明确一名电工工长负责报电管组备案。
4、机运区电管组为检漏保护装置管理的职责部门,有权对各单位的检漏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按管理规定进行试验、维护、检修的,电管组有权开据罚款单,各单位漏电保护装置试验记录,每月1号交机运区电管组统一保管,迟交一天对电工工长罚款10元,累计计算 。
5、严禁对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短接或甩掉不用(包括127V及以上),违者对责任人罚款50元-100元,对电工工长罚款50元。
6、严禁利用检漏保护装置的跳闸功能进行远方停电,一经查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并交矿生产安全部进行分析,严肃处理。
7、检漏保护装置的维护、检修、调试记录薄每季的最后一天由使用单位交电管组统一保管备查,否则对单位电工工长罚款100元。
8、线路出现漏电故障时应积极处理,严禁强行送电。如因强行送电 而烧坏检漏保护装置或开关设备的,按检漏保护装置或开关设备损坏部分原价的2倍对单位进行罚款,对责任人处于50元-100元的罚款。影响生产的交生产部分析处理。
四、其它未尽事宜按《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维修细则》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