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法制监督协会上的意见讲话(3)
2025-04-30
3、要准确地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概念。在过去的研究和推行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概念都有不同的理解和概括。从语义分析,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关于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法定职责及其相应法律责任与追究的行政法律制度的总称。”这个概念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本质出发,揭示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涵和外延及其法律地位,对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理论研究是很有帮助的。我们在反思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现状时发现,过去在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概念的研究和定位上,还只限于学术研究、现象归纳之中,缺乏语言分析的转向或者说至少在语义分析上没有从它的内涵意义出发做一些学术探索,或者对概念进行精确的功能分析。从而出现一些缺乏指导意义或者形而上学式的概念。由于概念定位不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当然就大打了折扣。《若干意见》开宗明义地给行政执法责任制下了一个概念—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个概念体现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制约权利的价值,体现了权责统一、权责相当的法治原则,突出和确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地位和作用,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概括。认识和把握好这个概念,对于我们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工作,意义非常重大。从现在起,我们再不要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概念从实务的角度再去争论了。要按照《若干意见》的定义,扎扎实实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做好。
4、要坚持和发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基本工作原则和基本工作经验。近二十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探索和总结了一系列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工作原则和基本工作经验。这些原则和经验从总体工作思路上表现为: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典型引路、适时制规、渐进推进;在落实执法责任上表现为:依法确定执法主体、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程序、科学细化执法标准、建立相关追究制度、通过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手段,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于这些基本工作原则和基本工作经验,我们在抓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工作中,在继承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要抓发展和创新。
5、要突出工作重点,抓好《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什么是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重点?我认为,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基本制度建设和保障制度建设是今明两年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重点。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基本制度建设问题,据统计,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其中:由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有9个省、区、市 (除广东、重庆市外,其他省、区在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列明),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的有2个省,由政府规章规定的有15个省、区、市,由政府文件规定的有4个省、区、市,严格地说,全国各省、区、市有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或者规定的只有15个。而这15个省、区、市的条例、规定,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还需要完善。可见,就基本制度建设,任务还很重。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基本制度,还要高度重视与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相配套的各项制度的建设,如:在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方面,最基本的有三项制度要建立,一是,关于各部门的法定职责、职权、执法程序、执法责任的公告制度,二是,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三是,行政执法主体的培训考核发证制度。如:在建立评议考核机制方面,起码要建立和完善与依法行政总体考核,与法律监督等五大监督制度,与公务员工作目标或者绩效考核相衔接的制度和机制,如:在责任追究的落实方面,要建立和完善违法责任追究制度。有个别地方推行的是错案追究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到底实行过错责任(错案)追究,还是实行违法责任追究,我们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若干意见》明确的是违法责任追究,即违法责任归责。为什么要适用违法责任归责原则?大家都知道,行政执法责任是国家责任。对国家责任的归责的适用,行政法理论主要有三种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我们为什么不选择过错责任原则呢?过错责任原则是从民事侵权责任理论中的过错原则演绎而来的。过错责任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行政责任理论的基础并被人们赏识,主要取决于它,一方面实现了规范与救济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过错原则可以从理论上合理地解决共同侵权行为和混合过错造成的责任承担问题。过错责任有主观过错责任与公务过错责任之分。主观过错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对违法行为及后果的一种心理态度,即故意或过失。公务过错责任是客观过错,以不当履行职务作为客观评价,它与违法原则渐趋一致,但两者仍有差别,构成公务过错责任的客观方面不仅涵盖了违法行为,而且还包括某些合法行为,可见公务过错责任其外延比违法过错责任原则大。我们从适用过错责任来讲,由于过错责任原则依附于民法,若适用主观过错责任,要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首先要确定具体过错人,如果行政侵权行为由于集体决策或者程序复杂或者不公开或者侵权人的行为系执行上级命令或者经上级批准等情况,责任就很难落实。其二,从主观心理上认定过错责任,不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而公务过错责任呢?公务过错责任在适用上,比适用主观过错责任有一定的优越性,但仍然和过错责任原则割不断联系。公务过错责任和个人过错责任在实践上去区分和划分并非简单,客观化责任也很难确定。鉴于上述问题,若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甚为不当。由此,我们回过头对照各省区市、各部门已建立的责任追究制度,我分析、判断认为实际上名为过错责任追究,实为违法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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