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从被侵略财物的状态入行区别
被侵略的财物自身状态,也是断定行径人与财物之间瓜葛的1项首要根据。这主要是,对于单位财物的封口、加锁等,直接影响关于该财物据有回属的认定。行径人基于职务据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时,是否是同时据有了其中的内容物?对于于据有“缄封物”的行径,日本刑法学界主要有下列几种观点:判别说以为,封缄物总体由受托人据有,然而封缄物的内容为拜托人据有。受托人不法据有封缄物总体的,成立强占罪;取出封缄物中内容的,成立偷盗罪。修正判别说以为,封缄物总体由受托人据有,但其中的内容由受托人与拜托人共同据有。于是,受托人不法据有封缄物总体的,成立强占罪;不法取患上其中的内容的,成立偷盗罪与强占罪的竞合,按偷盗罪论处。非判别说以为,封缄物总体与其中的内容没有判别,性质相同;其中有人以为均由受托人据有,有人以为均由拜托人据有。在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司法实务中的基本态度是:以为受托人在保管包装物的进程中,对于全部包装物治理以及据有,但对于箱内之物受托人非处于持有状况,而是由拜托人持有以及安排,因此将箱内之内非法据为己有的行径亦认定为偷盗。我国刑法理论也有分别据有说、拜托据有说、受托人据有说等3种学说。通说观点以为应该采取判别说(也即分别据有说)。这1通说理论观点,在我国刑事立法中也有所体现。例如我国刑法第2百5103条划定:“邮政工作职员私自开拆或者者藏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2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盗取财物的,按照本法第2百6104条的划定定罪从重处分。”从理论上讲,邮件属于封存的容器性储存物,即封缄物。邮政工作职员受邮政局的拜托据有节制邮件,其实不代表邮政工作职员可以自由据有节制邮件中的财物,也就是邮政工作职员的职务之便只是对于邮件总体的节制,而不是对于邮件内财物的节制,所以邮政工作职员从邮件中盗取财物只能相符偷盗罪的特点,刑法的划定恰好证实了这1点。笔者赞同判别说观点。首先,采纳封缄、加锁、加密等措施,显着意在维护拜托人对于于其中物品的安排,非经拜托人及其授权人称许,别人(包孕受托人)不患上处罚该财物。对于经封缄的财物,拜托人仍以为由本人持有,并没有放弃、转让安排的意思。其次,封缄物总体与内容物存在显著的判别,受托人在保管进程中,实际治理以及据有该封缄物;但没有拜托人的授权、称许,提供钥匙、密码等,受托人不能开封开启取出内容物,于是,内容物不处于受托人的物理安排规模。受托人不法取患上封缄物,不能以为已经经据有其中的内容物,仅形成对于包装物总体的强占,只有入1步开锁开封将内容物非法据为己有,才损害拜托人的据有权益,因此形成偷盗罪。如,《法制周末》二0一0年三月一八日刊登过这样1则案例:二00七年浙江省某公司1名集装箱货车司机伙同别人盗取了自己驾驶货车中的货物。检察机关以职务强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而法院却偏向于偷盗罪的认定。笔者以为,依照“封缄物”理论,对于司机盗取加封的集装箱内货物的行径应形成偷盗罪。理由是:第1,认定行径人是否是拥有对于某1财物的治理安排瓜葛,应该掌握两个要素:1是要望客观上行径人对于财物有无事实上的治理安排力;2是要望行径人的主观上是否是构成治理安排财物的意识。只有齐备了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形成要素,节制行径才能成立。日本学者指出:据有是指事实上的安排,非但包孕物理安排规模内的安排,而且包孕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安排人的状况。依据上述基本观点,不言而喻地可以患上出这样的结论:司机对于集装箱内的货物不拥有治理安排瓜葛。因为集装箱托运人在加封的情况下,其主观上己明确排除了了司机对于集装箱内货物的治理安排权,而这类治理安排权仍为托运人(或者货主)事实上享有。而且从1般的社会观念望,要认定司机对于其中的货物拥有治理安排瓜葛,也显着是社会公众所难以接受的。第2,司机对于集装箱内货物的治理安排与职务强占中主管、经手、治理情景下的治理安排存在着本色的判别。司机的主要职责在于将集装箱安全运送至指定地点,而并非对于集装箱乃至箱内财物治理安排,行径人对于所承运的集装箱及其货物之治理安排仅仅是作为其附随义务而存在,离开了承运的主要职责,该治理安排义务没法独立存在;而职务强占罪中的治理安排义务则是行径人的主要且唯1职责,无需依附他项义务而存在。综上可以患上出以下结论:盗取行径是排除了别人对于财物的安排,树立新的安排瓜葛的进程,而且财物所有权人或者治理人对于财物的节制其实不以人与物的空间间隔为要件。于是,司机在货主及接货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撬锁或者采取不损毁集装箱箱体及其金属封芯的法子打开集装箱盗走集装箱内的货物,已经扭转了货主对于财物的治理安排瓜葛,其行径属于秘密盗取行径,相符偷盗罪形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