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强占罪与偷盗罪若干疑困难目辨析(2)

2025-04-30

  2、从是否是“运用职务之便”入行区别

  这要望对于刑法第二七一条第一款划定的“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如何理解。首先,有必要明确什么是“职务”,《辞海》对于“职务”的解释为:“职位划定理当担负的工作”。这里有两层关键的意思:1是工作包孕体力劳动以及脑力劳动;2是具备“职位”,而不是“职权”。只要是拥有必然岗位,具备必然实际工作内容的职责,包孕治理职责以及从事详细的业务活动。于是,就内涵而言,“职务”的基本含意是指职位划定应该担负的工作。其1,职务是1项工作,不能与“职权”画等号;亦即不能把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仅仅解释为运用职权便利。1般来说,“职权”的含意窄1些,它等闲仅与担当单位的治理职责相联络。“工作”的含意相对于于较广1些,既包孕在必然单位中担任治理职责,也包孕从事详细的业务活动。其次,咱们可以从职务强占罪的立法蜕变长入行考察。现行刑法划定的职务强占罪源于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八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关于惩处背抗公司法的犯法的抉择》(下列简称《抉择》)第一0条,该条划定:公司以及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运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强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形成强占罪,这是职务强占罪的前身。可以望出,现行刑法划定的职务强占罪与《抉择》划定的强占罪在形成要件上除了了犯法主体上增添了“其他单位工作职员”以外,并没有本色上的差别。当然《抉择》第一0条用了“运用职务或者者工作上的便利”表述,现行刑法第二七一条第一款则表述为“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但这其实不能患上出现行刑法扭转了该形成要件,将“运用工作上的便利”排除了在职务强占罪之外。现行刑法没有沿用《抉择》第一0条的表述仅仅是出于刑法用语简洁的考虑,并没有扭转本罪形成要件的用意,也即“运用职务上的便利”理应包孕“运用工作上的便利”。基于此,职务强占罪中的“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可理解为单位职员运用主管、治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最后,需要明确“主管”、“治理”、“经手”词语的详细意思。所谓主管,1般是指对于单位财物有调拨、支配、使用、抉择的权利。所谓治理,是指对于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于单位财物拥有必然的处置权。如企业的会计负有治理单位财务的职责。所谓经手是指行径人虽不负有治理、处置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单位财物1度由其经手,行径人对于单位财物拥有临时的实际节制权,而不包孕因工作瓜葛认识作案环境、等闲接近单位财物等方便条件。综上,职务强占罪中的“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必须直接基于行径人的职责而发生,这是刑法对于特定主体实行侵略单位财产犯法行径入行单独评价的基本根据,认定行径人是否是运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望该便利条件是否是直接为其工作职责内容所包孕。详细而言,运用主管、治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都属于刑法第二七一条第一款划定的“运用职务上的便利”。

  3、从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罚权限入行区别

  从刑法划定望,偷盗罪的法定刑要比职务强占罪重,因为偷盗罪是对于别人据有的侵略,而职务强占罪则是对于本人据有的滥用。断定据有的回属应该从主观以及客观两个方面分析,详细而言,主观方面请求据有人有据有的意思,即据有人意想到自己正在据有某物;客观方面请求据有人实际安排或者节制某物,这里的安排或者节制非但包孕物理上的安排或者节制,还包孕规范上的安排或者节制。假设行径人侵略之财物系属于本人经管(据有),则行径人运用此种便利秘密盗取,1般表现为“监守自盗”,无需战胜别人节制、安排的障碍便可实现秘密转移据有的犯法目的。反之,假设被侵略财物不属于行径人经管(据有),即其没有正当权限据有、治理该财物,即使实际由其节制据有,但由于缺少正当根据而不存在职务联络瓜葛,故不牵涉职务强占,那么行径人想要实现非法据有的用意,必须采纳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者经手者察觉的、秘密的法子,暗中盗取财物。换言之,此种情景中,偷盗是犯法患上逞的主要方式,使单位财物脱离了有权经管职员的据有或者者节制。行径人对于于被非法据有的单位财物是否是有权处罚、安排,可以从单位治理制度、监管措施等方面断定,假设不存在相似的详细根据,也能够由1般社会观念推知。正如张明楷教授所指出的:“刑法上的据有通常属于上位者,而不属于下位者,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安排财物,也不外是单纯的监督者或者者辅助者。于是下位者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偷盗罪。假设上位者与下位者拥有高度的信任瓜葛,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罚权时,就理当承认下位者的据有,下位者任意处罚财物,就不形成偷盗罪,而形成其它罪。”[二]如商店的店主与店员共同治理商店的货物,店员盗取商店内的商品应成立偷盗罪还是职务强占罪?1般以为据有应该属于上位者(店主),下位者(店员)即使事实上握有财物,也只不外是1种“辅助据有”,无权对于财物入行处罚。假设店员基于非法目的将财物据为己有,成立偷盗罪。但这也不能1概而论,假定上位者与下位者之间拥有高度的信赖瓜葛,依依旧理可以为下位者被授予了必然的处罚权时,那么其非法据有财物,则形成职务强占罪。又如,某公司雇佣搬运工甲、乙2人,从货车上卸载货物,期间没有委派职员监视,甲、乙趁无人留神盗取车内小件货品,那么该期间货物实际由甲、乙共同保管,2人正当据有了涉案货物,应属于职务强占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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