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扩展简易案件适用规模
国家诉讼资源有限,应为合理分配,争议较低或者诉讼标的金额较小的案件(事件),应提供人民便捷、快速的诉讼程序,以保障民权。在刑事审判方面,“司法院”已经增订《刑事诉讼法》第四四九条之1, 划定简易程序案件,患上由简易庭办理之,以提升简易程序之功能;并修正《刑事诉讼法》第四四九条, 划定“第1审法院依被告在侦察中之自白或者其他现存之证据,已经足认定其犯法者,患上因检察官之声请,不经通常审判程序,迳以简易裁决处刑。但有必要时,应于处刑前问询被告。前项案件检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诉,经法院戾问,被告自白犯法,以为好以简易裁决处刑者,患上不经通常审判程序,迳以简易裁决。依前2项所科之刑以宣布缓刑、患上易科罚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者罚金为限。”上关修正,均已经于一九九七年一二月一九日宣告实施。另在民事审判方面,“司法院”《民事诉讼法》钻研修正委员会已经完成简易事件及小额事件之研修草案,将适用简易程序之标的金额入步至新台币五0万元,并扩展适用简易程序之事件种类,事件种类,另增订标的金额或者价额在一0万元下列者,适用小额程序。该草案已经函请立法院审议并经该委员会1读审查通过,期盼能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付诸实行,届时应可到达简化诉讼程序、便利人民使用司法资源,及减轻法院工作负担之功能。
六.采行律师诉讼制度
民国诉讼法立法当时,律师制度尚属草创,且员额不足,所费不赀,乃不采律师诉讼主义,而许当事人自行任意为诉讼行径。但以专业分工态度,此种方式实乃今日司法效率未能入步关键之1。盖对于于当事人任意诉讼案件,法官除了审判详细案件外,尚须运用无比有限之庭讯时间,解答当事人对于诉讼上之疑难,或者为法律服务,态度很是为难。其次就民事诉讼标的之主意、预备程序书状之缮制,甚至袭击或者防卫法子之提出等,均为专门而富高度技术性之事务,殊非1般未受法律专业练习当事人所能妥帖应用。在刑事自诉程序,自诉人大多不具法律上的专业能力,对于证据资料的采集与整顿整理,有必然程度困难。实务上亦常见因曲解法律,而提起自诉;或者就民事争议提起自诉情事,徒然耗损司法资源,且使被告经受没必要要讼累,而有研拟改入方案的必要。依本文见解,未来无妨先从实行刑事自诉律师强迫代办代理制度中举3审民、刑事诉讼律师强迫代办代理制度作起,俟获取相称成效后,再全国采行律师诉讼制度,以保障人民诉讼权能。
(3)贯彻审判独立原则
为期盼保护审判独立,使人民信赖司法、支撑司法,以首创即将到来之二一世纪司法新纪元,咱们允宜从如下诸点钻研改入:
一.行政机关不患上干涉司法审判
按法官负有中立地裁判争端,与审酌行政处罚是否是正当适量之任务,而此种任务,唯有法官不受行政机关之干涉,方能美满达成,否则行政、司法权合而为1,司法制度1定毁坏无遗。
二.立法机关不宜干涉干与司法审判
对于峙法权而言,立法机关虽或者有法律制订、预算议决、行政质询等权限,以制衡司法,但不患上藉以直接或者间接干涉法官对于于详细个案的地方理;特别最近几年来,立法委员偶有触及刑事案件时,1再以立法者自居,拒尽接受审判,甚有将法律题目泛政治化情景,为此咱们希望为政者应公开宣示再也不介入司法之决心,而立法委员亦应洁身自爱,对于司法权予以必要尊敬。
三.廓清监察权对于司法监视之规模
对于监察权而言,为防止宪法所保障之司法审判独立,最后成为司法专制,本文以为司法有必要接受其他国家权利,特别是监察权之监视;然为使监察权所施铺之调查或者弹劾功能,不致侵害司法独立或者审判之公正,咱们以为“监察院”在职权行使时,应推敲如下各项:
(一)对于司法权发动监察权之时机,需遵照一九五六年一月一0日,“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共同会商之决议,除了承办职员有枉法失职等重大情节外,绝量防止对于于承办职员在承办案件期间实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