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责任题目。依据我国《立法法》第六三条、第六四条以及第八九条的划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处所立法机关,有处所性法规的制订权,同时又是处所立法审查机关,有审查较低效劳层次的处所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权利。其作为处所立法主体以及立法监视主体是否是理当承担立法责任,这取决于处所立法权以及立法监视权的性质。我国事单1制国家,最高权利集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处所国家权利机关所行使的权利包孕处所立法权以及立法监视权来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依法授权。被授权者应答授权者承担责任。于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处所立法权应答全国人大负责,即所制订的处所性法规不患上同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相抵牾,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立法责任。对于处所性法规因背抗上位法侵略公民权力酿成的损害,制订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有关责任职员也需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我国的《立法法》只划定了处所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而没有划定立法者不绝职守的法律责任,这不患上不说是1个缺憾。最近几年来,处所性法规背抗上位法的划定侵略公民权力的情况屡见不鲜,假设不树立背法立法责任追究制,将难以保证处所性法规的质量,保证国家法制的同1。
(三)关于行政立法责任题目。关于国务院制订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以及拥有行政治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订规章和行政机关制订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背抗上位法划定,侵略公民权力是否是承担立法责任题目,我国学者刘松山在《背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追究》1文中作了比较充沛的阐述。[二三]其主要理由是:行政机关是法律的履行机关,它当然可以入行委任立法或者者制订其他拥有普遍束缚力的规范性文件,但这些行径都从属于议会立法,只是履行议会法律的1种方式而已经。咱们将行政行径划分为详细行政行径以及抽象行政行径,在很大程度上恍惚了背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责任性质。事实上,详细行政行径以及抽象行政行径只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不同方式,只要背违了法律,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而言之,从法理上讲,在我国不论是法律、行政法规、处所性法规、规章甚至于规章下列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订机关,只要其立法侵略了公民的正当权力就理当承担相应的立法责任,这样才相符现代国家建设责任政府的理念。但在实践中,考虑到法律、行政法规适用面无比广,而国家的财力有限,把立法责任制度引进全体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之中,难免好高骛遥,不切合中国实际。笔者认为应采纳循序渐入的方式,由下而上,先在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中引进立法责任制度,这样可以促使制订机关在制订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持重行事、防止随意性,从而起到保障国家法制同1、保障公民权力的目的。待累积必然的经验时,可以把立法责任制度向更高1层的法律规范制订机关推入。
注释:
[一七]《联合早报》,二00一年五月二五日.《文汇报》,二00一年七月二四日.
[一八]郭道晖.当代中国立法(上)[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一九九八.一七八.
[一九]郭道晖.当代中国立法(上)[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一九九八.一八0.
[二0]徐志群.论完美处所性法规、规章的立法监视机制[J].中国法学.一九九九(三)
[二一]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1种前言[M].北京:法律出版社,二00一.三五三.
[二二]同上,三六五.
[二三]刘松山.背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追究[J]. 法学钻研.二00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