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举证责任倒置的可行性分析
鉴于刑讯逼供案件中,犯法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举证能力10分有限,很难对于刑讯逼供的行径予以举证证实,刑讯逼供者也很难熬难过到惩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1个最主要的原由就是对于实行刑讯逼供者的惩治不力。针对于此,笔者以为,应该执行刑讯逼供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理由以下:
(1)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应有控方负证实被告人有罪及罪重的责任,当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患上时,应推定其自白系非法所患上而予以排除了。假设控方试图反驳被告的主意或者希望运用自白证据,则应举证颠覆此1推定,证实未对于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自白系正当取患上。
(2)被害人举证能力不足。刑讯逼供的被害人1般都是犯法嫌疑人,刑讯逼供通常产生在侦察阶段犯法嫌疑人被拘留或者者拘捕的案件中,犯法嫌疑人1旦被拘留或者拘捕,那么他便失往了与外界联络的自由,完整在侦察机关的节制下,身处在秘密的、封闭的状况下入行。当然法律划定了犯法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可以会面在押的犯法嫌疑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会面权遭到侦察机关的种种限制,不答应入行拍照以及录像,难以获患上刑讯逼供的证据。在这类情况下,由于犯法嫌疑人长时间被关押难于对于刑讯逼供实行控告,待其能够控告时,经太长达数月的秘密关押,刑讯逼供在身上留下的伤疾已经基本上康复(除了非残疾、死亡),这样就很难获取指控刑讯逼供的有力证据。
(3)让刑讯逼供者承担举证责任有益于维护诉讼活动中处于劣势地位的犯法嫌疑人,相符现代法治中维护弱者的理念。在刑讯逼供案件中,1方是具备国家权力的侦察机关,另1方面是完整失往自由、孤立无援的犯法嫌疑人,这类自然的不平等使刑讯逼供的受害者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力,在此情况下,法律让1个连最起码人生自由以及安全都难以保障的人,往承担证实具备生杀大权的国家机关官员的背法行径的责任显着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公平的。现代法制的另1个价值理念就是限制政府权利,扩大公民个人的权力、行政诉讼法中执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政府承担侵略公民个人权益的举证责任,1个首要的根据就是政府与个人比拟处于强者的地位,让政府承担举证责任,更等闲使受损害的公民权益遭到维护。在国外的刑事诉讼中也有相似的举证责任倒置现象。
(4)让刑讯逼供的被控方承担举证责任有合理性。在侦察进程中,侦察职员处于踊跃主动地位,全部侦察进程都在其节制之下,是否是实行了刑讯逼供他自己最清晰,同时,侦察职员可以通过各种措施保证以及证实自己没有实行刑讯逼供,使自己无辜时不受非法指控以及追究。执行刑讯逼供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还可以催促侦察职员往主动采纳加强侦察进程的透明度,从而有益于保障犯法嫌疑人的人权。在执行刑讯逼供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侦察职员为了防止使自己在将来1旦被控告刑讯逼供时败诉,就会采纳证据顾全措施,如主动请求律师、检察官在问询犯法嫌疑人时在场作见证;对于问询入行全程录像;在提讯犯法嫌疑人时,让望管职员作记实证实,和对于犯法嫌疑人作体检等。通过这些措施,侦察职员便可以够获取有力的证据证实自己没有实行刑讯逼供,以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的结果。这就在客观上增添了侦察进程的透明度,使咱们所寻求的侦察权的限制由外在的束缚变为侦察职员内在的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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