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律师开始介进诉讼。
由民众介进的诉讼案件如此之多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使律师开始介进各种各样的诉讼活动成为可能。据统计,从一九一二年到一九一五年广西患上到律师资格证书的有九六人,其中一九一二年四人,一九一三年三九人,一九一四年四六人,一九一五年七人。在这些律师中,除了少数在北京、江苏、广东等地从业外,尽大部门在广西介进诉讼活动,为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依法入行辩解。
这就完全打破了中国传统诉讼体系体例中主审官独审独判的格式。民国初年正式树立的律师制度,答应律师以自由职业者的身分在法庭上盘踞1席之地,以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这在中国司法制度史上是1个创举,启发了人民的民主以及法律意识。但总的望来,完整以律师为业的人数并未几,律师参加诉讼的案件也未几。据《(北洋)政府公报》第一一0、一一一册载,一九一七年广西患上到律师资格证书的有一0人,一九一八年之后的几年,获律师资格的人数越来越少。为什么会出现这类情况呢?其1,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律师不患上兼任有俸给之公职,凡现任公职职员均不患上充当律师”[一](第五册,p七四五)。当时广西是较偏远的边境界区,经济发铺迟缓,律师只能到律师事务所任职,律师事务所为民办,岗位有限,工作以及生活待遇较差,且极不稳定。在众多律师中,相称1部门律师在为他人打官司的同时还要兼做其他事情才能保持生活。所以律师职业不为人们重视。其2,中国的法制不健全,律师很难开铺工作。北洋军阀推广强权政治,大弄封建独裁,肆意践踏民主,使社会秩序遭到严峻毁坏,司法中若有律师参加,也只不外为统治机器装点“公正”而已经。其3,北洋政府的律师考试内容背违了民意,如其笔试科目中的“宪法”,就是以袁世凯《中华民国约法》为蓝本的,它划定了人民的各种自由均限制在袁记“法律”规模内,故受到了资产阶级以及民众的强烈反对于。律师工作行为维艰,阻力重重。这样,《申报》所载“全国律师协会定国庆日开会,而广西桂林、南宁竟未派代表参加”[五]也就不足为怪了。
(3)人民开始通过法律请求获取民主权力。
广西民众直接请求享有民主权力的最突出的表现,是对于选举权的要求以及对于法律武器的重视。例如,桂林西4塘选举区选民陈延勋以廖钟镛等变更选民年龄,又预先在多数投票纸上私填姓名,分给选民,用意使之照投,希望中选为由,至桂林处所检察厅起诉,桂林处所审判厅裁决后,被告人不服,至高等检察厅起诉。又据广西省议员朱廷栋等二三人电报陈说,广西中选省议员黄锡康主使王梦麒冒名投票,被公民水保箴等人起诉。[一](第一一册,p二四0)从一九一二年一二月至一九一三年四月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在广西产生的影响全国的选举大案就有五件。民主权力开始遭到人们的重视。
旧桂系时代,民众通过司法程序请求获取以及保障民主权力的愿瞅患上到了必然程度的实现,但因为受各种社会历史条件的局限,其请求必定遭到很大程度的限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各级行政长官尤为是县知事操作司法,肆意践踏民众的民主权力。广西司法部分对于民众的良多诉讼案件受而不理,错案不纠。一九一三年一二月三一日的司法部训令第五九三号就这样记载:“溯自克复以来,各处讼狱之繁倍于去昔,而各该厅等之报部案件则止有此数,藉非积案不判,废弛职务,必系案结不报弁髦部章。而实际上诉讼停滞,累及无辜,及裁决过错未由纠正之案件,不知凡几;社会上含冤饮恨,无可伸诉之人民又不知凡几……其报部案件至少省份,如江苏……广西……应将该高等处所审检各厅长官、该处长,加以儆告。”[一](第二二册,p六0~六一)可见,广西是当时积案不判、错案不纠至多的省份之1,民众的民主权力在很大程度上被剥夺。
[参考文献]
[一] (北洋)政府公报[Z].
[二] 民立报,一九一三-0六-二六.
[三] 黄蓟.广西金融发铺之反省[J].建设钻研,第一卷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