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刑社会化的效益价值
效益的基本含义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取最大的有用效果。笔者认为,效益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即效率(efficiency)加收益(benefit),效率是指事物过程的经济性、节省性;收益则是讲结果的有用性、利益性。效益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法律对于人们的重要意义,应当是以其特有的权威性的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实现效益的极大化”。[17]
刑罚是一种重要的犯罪控制手段,同时也是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刑罚的运行成本极为昂贵,监禁刑尤其如此。正如英国学者乔治·B·沃尔德曾经指出:在刑罚实践中,监禁刑作为最为普通的刑罚方法被普遍接受,但是监狱却是一个异常昂贵的机构——修建、维持和运作需要花费大量财富。[18]刑罚的成本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为了保障刑罚的正常运行,而在人、财、物等方面的投入和耗费,包括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等各个环节所发生的费用,这是一种有形的、物质性的成本,是可以用数学方法计量的;二是由于刑罚的运行而伴生的各种负作用,这是无形的、非物质性成本,如加剧罪犯同社会的对立情绪、狱内的交叉感染和非正式群体的形成、受刑人家属所受到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等等。如果刑罚权滥用或出现其他形式的非规范运作,还会导致冤及无辜、妨害公正、破坏法律的公信力等更为严重的后果。有鉴于此,刑罚的效益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一些刑法学论著中,刑罚的效益价值又表述为刑罚的经济性、节俭性或谦抑性。如陈兴良教授在其《刑法哲学》一书中,将谦抑作为刑法的三大基本价值之一。谦抑一词本义指缩减或者压缩,引伸而言,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应当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19]
行刑效益是刑罚效益的重要构成部分,通过行刑活动,刑罚的效益价值才由立法上的规范形态、裁判时的宣告形态演化为现实形态。可以说,刑罚的效益能否发挥、发挥到什么程度,行刑是关键因素,而行刑社会化是合理配置刑罚资源、促进刑罚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通过行刑社会化的实践,监禁刑的适用受到合理的限制,这使刑罚的运作成本有所降低,刑罚的负效应也得到相当程度的抑制,同时,社会公众的参与为行刑机构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巩固和提高行刑改造的效益创造了有利条件。
论及行刑社会化的效益价值,不能不提到效益价值同公正价值之间的关系问题。公正与效益的冲突与调谐,是古往今来人类社会面临的永恒的主题和难题,是哲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和政治家都在苦苦思索的重大课题。公正和效益都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如何协调好公正和效益的关系,是事关行刑社会化的理论根基是否稳固、实践运作能否成功的大问题。公正,也称公平、正义,是法的生命线所在,正如美国学者罗尔斯在其名作《正义论》中指出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种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行刑社会化无论是作为理念还是制度,都必须建构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之上,正义的缺失就意味着其生命力的衰竭。20世纪70年代以后,行刑社会化理念在西方一些国家受到冲击,就同行刑实践中滥用缓刑、假释、不定期刑等制度,相对忽视了刑罚的公正价值有关。实践证明,失去了公正依托的行刑社会化,其效益价值最终也无从体现。从根本上讲,刑罚的公正价值和效益价值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关系,公正就是最大的效益,行刑社会化的效益价值,应是“体现社会正义的效益”。
【参考文献】
[1][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