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的名义命名并感受司法之美

2025-04-27

  关键词: 司法和司法权/人民性
  内容提要: 我国法律和政治制度的人民性决定司法的人民性特征,其具体表现在与人大的关系上,群众对审判活动的参与上,司法机关工作的职责范围上,法院审判方式上,以及司法工作的宗旨上。人民法院实现司法人民性的目标应在各大审判职能和执行工作方面充分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
  司法存在的前提是法律和制度,一个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性质决定这个国家司法的性质。中国的法律和制度都是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和归宿而制定的,所以说中国的司法必然是人民的司法,人民性是我国司法的根本属性之一,以人民的名义命名的司法也就必然会让人民感受到无限的司法之美。正如 荷尔德林所说:“有一件事坚定不移:无论是正午还是到夜半,永远有一个尺度适用于众生。而每个人也被特别指定尺度所允许的走向和目标,以及我们所能到达之所。”这里的“尺度”不是说自然界的自然法则和人类社会中的社会规则,而是法律。法治之光照耀着每一个人,法律依其引导功能为每一个处于法律关系之中的人指定了其所能到达之所。
  一、司法人民性的前提解读——我国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人民性。
  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可以发现,政治性和法律性是司法制度通行的特征,但由于其所属或所服务的政治制度不同,必然也会形成一些不同的个性或特性。即使有共性,也会受其政治制度的影响,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特征正是由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人民性所决定的,这种独一无二的特性是世界其他国家司法所不具备的,充分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通过对政治制度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政治制度的核心特性就是人民性。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与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它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一国两制”制度所构成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而在这些制度当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 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我国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这一制度体系被我国宪法以法律的名义规定下来,作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既保证了公民政治参与权利的平等性,最大限度地扩大了政治权利主体的范围,又体现了公民享受实然权利的层次性,在制度的框架内保证了不同政治参与能力的主体政治参与程度相应的实现,体现了政治公平的发展方向。我国政治制度的设计,其价值基础既不是简单的机会均等,也不是绝对的平均主义,而是包含机会均等在内的差别对待。这种价值取向既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也是由地区差异、群体差异较大的国情决定的,更是市场经济重视差别的原则对政治领域的必然要求。这种政治制度在最大限度地扩大政治权利主体范围的同时,又在制度上保证了不同群体的主体政治参与的多层次性,体现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政治权利主体之间的差别,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代表着政治公平的发展方向并且实现着新的政治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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