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舆论监督到媒介审判(3)

2025-04-29


 
  人治的思想,不仅存在于我们的观念中,而且存在于传统政治体制包括法制体制中。“人们并不依靠法律解决问题,部分是因为人们并不认为这些是法律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在行政隶属支配一切的政治结构中,解决纠纷的最有效途径是诉诸行政系统……在行政隶属关系中,认同的标准是领导的批示,行为的准则是上级的文件,各组织的行为都只须顺应某个领导的指示、某项文件的精神。行政命令代替了法律,上级指示就具有法律的效力。”[④]
 
  历史上我们曾“把报纸当文件读,文件当法律用”,现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仍在。我们的媒介既然可以为领导提供内参,当然也会代表领导发言。这样,谁还敢把媒介的舆论当作耳旁风。于是,久拖无果的问题,一经媒介曝光上上下下都重视起来,很快搞掂。这种“示范性”作用,使群众一有困难,首先想到的是向媒介求助。新闻舆论对人的影响作用往往要比对一种制度的影响作用大得多。同样,其在人治社会的影响就要比在法治社会大了。没有法治社会的有效制约,新闻舆论这一被官方和民间宠坏的“宠儿”,难免会做些出格的事,把“筷子”伸到司法机关的“饭碗”里。
 
  四、媒介法律意识匮乏
 
  新闻媒介是为民众提供各种各样的信息的,对社会事件的评价通常是以民众的水平视角和社会平均的知识水平及道德水准进行的,它以满足民众对信息的普遍需求为目标,为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传媒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许多媒体常常靠报道尖锐的政治事件、社会热点问题、伦理道德性问题来吸引大众的注意力。因此,新闻舆论监督往往没有坚定的立场,常常以道德化、印象化的观念来代替理性的分析和思考。并且一遇上有卖点的新闻就一哄而上,穷尽所能的做文章,很少有进行充分的理性思考的。对此,北京大学朱古力教授认为:“虽然我们不能否认舆论对司法界内的腐败行为进行曝光会对司法部门依法正当行使职权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但我们也同时意识到,如果强调新闻舆论可以‘监督’法院行使国家权力的审判活动,包括发表错误的评论,那么无疑是以‘舆论的平均道德水平和对司法问题的判断能力高于法院’、或者‘舆论比司法更加公正’来作为前提的,这大可商榷。”[⑤]媒体的工作者普遍的法律知识匮乏,法治意识不强,常常以道德为依据来作倾向性的报道。司法机关的审判往往与民众的道德判断不符,而新闻舆论监督如果这时还只依靠道德作为判断的惟一标准,不但不会使公众的与法制不一致的激愤情绪得到纠正,反而会进一步激化这一渲泻的情绪。另外,传媒在报道案件时往往缺少法律上技术性证实的手段,在表达自己的看法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这样,新闻报道的事实与法律上确认和采用的法律事实往往相去甚远。新闻报道引发的错误舆论将会给司法工作造成很大影响。
 
  新闻媒介一直生活在这样一种环境中,即社会已把新闻舆论监督认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之一。在媒介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媒介为巩固和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都把自己的能力发挥到了极致,追求轰动效应,并以能够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影响和指挥社会各方的行为为荣。媒介不仅仅是在提供信息,更在力求达到自己所认为的结果。媒介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事件的处理,也会使公众对这个媒介产生相应的认可程度。从这方面考虑,“媒介审判”也有其现实的动力。
 
  我国的新闻媒介受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能够高效的采写新闻,却很少去核对事实。某一大报一发言,其他媒体在转载和作后续报道时就以此为真理和依据了。众媒体一哄而上对某人某事作一番狂轰滥炸,比比谁的“威力”最大,最大的标准便是看谁能左右事件的进程。这种情况下,还未成为一个封闭系统运行的我国司法,怎能不受影响呢?
 
  新闻媒介、公众、政府和司法各有其特定的社会地位,有着各自的利益追求,也有相互的权力冲突。这四方在新闻活动中,为达到某种目的,或受某种欲望、习惯的驱使,都有可能或多或少的不合规则的履行自己的职权。媒介总在追求最大限度的自由,政府则希望将自由控制在自己允许的限度内,并为己所用,公众会要求媒介保护他们的利益,司法也不希望别不指手划脚的指责其的权威,这是一个矛盾的过程。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这种矛盾冲突虽不能完全避免,但其危害会越来越小,“媒介审判”现象也就少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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