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舆论监督到媒介审判(2)
2025-04-29
具体而言,导致“媒介审判”现象出现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司法的缺位诱发了媒介的越位
“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这句流传甚广的民谣反映发我国司法腐败的严重程度。司法公正本是防治腐败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我国的现状却是执法者犯法、反贪者先贪、以法牟利、公然索贿、越权办案、非法羁押、草菅人命的现象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司法腐败的危害,正如江泽民1997年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上所讲:“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长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执法人员本身有问题,何以治人?”[①]
《中国青年报》记者卢跃刚认为,媒介的“越位”与我国司法功能、行政功能一定程度的松弛甚至丧失有关。某些完全可以由法院或行政部门解决的小问题,因为没有及时解决而演变成大问题,致使简单问题变为复杂问题,一般民事问题酿成恶性事故。”[②]这时,普通老百姓为了讨得公平、讨个说法,不得不寻求其他途径。他们想到了“铁肩担道义”的记者,想到了拥有“话语权”的新闻媒介。而我们的媒介也有义务传播人民的声音,有责任监督社会的公正。如果还无动于衷,我们记者的良心也会颇感不安的。于是,一种舍我其谁的精神让媒介勇敢的站出来了,把申张正义看作了它们的份内之责。
从根本上讲,法律监督才是最根本最有力的监督手段,新闻舆论的监督是辅助性的。但法治不力,使公共权力得不到监督,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社会正义得不到匡扶。在人民最需要媒体的时侯,如果我们的记者以“问题应该找相关的部门”来搪塞,那只会给已处于弱势的人们造成更大的伤害。小则会对媒体失去信任,大则会对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感到失望和痛恨。这种不满情绪的长期积累,极易诱发对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在这种情況下,新闻舆论监督的“越位”是必然的。
二、 媒介的官方背景导致其“角色错位”
在我国,有“政治家办报”的指导方针。虽然现在的媒介市场繁荣,存在着形形色色,内容多样化的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但基本上都是在党的媒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阶段都要归从于党的宣传部门的领导。作为党管的媒介,宣传党和政府的声音已成为其“法定之责”。不管是在官方还是民间,新闻媒介的官方权威和官方身分已经在历史进程中得到了普遍认可。“新闻媒介被等同于执政党的宣传机关”,作为喉舌,其也就具有了权力代言人的身分。过去的《人民日报》的地方记者可以列席省委常委会,在权力方面超过了世界其它任何地方的记者。但这不是记者作为职业所拥有的权力,而是他所属的党政机关的权力在他们身上的体现。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关于负面新闻的报道常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新闻报道发生时司法尚未介入,但只要媒体一曝光,在领导人的批示下,行政、司法就要严肃查处;二是已按司法程序正在进行的,媒体的报道会引发“从重从快处理”;三是事件已处理完了,再交由媒体公开。“媒介官方化的结果,是传播舆论的官意化。而一当新闻舆论机构成了政治权力的代表,它往往行使着代替中央对各省市乃至更下级的监督,更像是权力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虽然也常常以民意和舆情作为依据,但更像是行政监督的变种。”[③]这一社会角色的错位,给我们的新闻媒介笼罩上一层神秘的面纱,使人们觉得它不是衙门却胜似衙门。媒介一报道,上级就批示,下面赶快办,问题早解决。中国媒体的官方性质,使媒体有了自上而下解决问题的功能。既然媒介越位行使职权得到有官方的默许和支持,那么它们在缺少有效的监督与制约的情况下,做出一些“权威判断”,并得到认可,就极有可能了。
三、人治思想传统的影响
长期以来的人治思想传统,使人们并没有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习惯。新中国历史上的许多事件。都是依靠党的文件精神以行政手段解决的。社会上广泛存在着一种法律的思想蒙昧,人们的法治意识相当薄弱。作为党的最高领导人的毛泽东在上世纪50年代就曾说过: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报》一篇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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