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wTOI司法审查 行政行为 公平 效率
[论文提要]司法审查是WTO各协议得以实施的最重要的保障之一。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质是限制政府权力,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随着我国加入w To,我国相关的法律规范需要作一定的调整。进一步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这不仅对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而且对我国的司法改革,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引言
作为国家之间解决贸易冲突的多边机制,wTo由众多缔约国之间的协议组成,司法审查制度是其各项规则(协议)得以实施的最重要的保障之一,没有司法审查,wTo的很多规定将成为空中楼阁,因此各成员国对wTo中司法审查制度规定的贯彻情况对于wTo的经济协调机制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的意义。wTo规则的绝大部分内容是针对政府行为的,是以政府的管理活动为对象的,如果没有一个保障机制,就无法保证各成员国政府恰当地履行义务。
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有其哲学基础,它是根据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原则而设计的。w To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实质上是按照三权分立的精神,用司法权来监督行政权,通过这种手段来保证贸易的自由化。借助训练有素的法官来限制立法过程中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影响、无原则的妥协以及主观任意性.在维护法治秩序权威的同时否定具体立法的效力,在坚持法作为整体应保持稳定和恒久的同时承认具体法律规范是可以纠正和变更的。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质就是限制政府权力。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司法审查制度是w To贸易规则发挥作用的制度保证,同时也是w To规则能够在各国得到贯彻执行的重要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 To议定书》中我们明确承诺了履行wTo的有关行政司法审查义务:“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GATT一1994》第1O条第一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利害关系.”目前看来,我国已经制定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外评论认为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是世界上最好的司法审查程序法。但是,由于我国国情和政治体制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离w To还有一定的差距,仍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而不像有的学者所说的。“中国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制度基本符合wTo的要求,没有必要做大的调整。
司法审查是w To规则得以贯彻执行的制度保障,从世界各国的发展情况来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是如此。如果没有司法审查制度,国际贸易规则的实施就成为一句空话。加入wTo无疑给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带来了冲击和影响。许多的政府行为不仅仅是面临国内司法审查,也可能被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因此,要想充分发挥w To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办事,政府的职能必须由原来的命令型向服务型转变。
二、wTo体制下司法审查的特点
在w To的各协议中,对司法审查的规定各不相同,有的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有的没有规定。0一般情况下。若wTo具体协议中没有规定司法审查的内容.当事人便无法依据w To对相关行政行为在成员国国内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审查的救济。因为,根据wT0的规定,这些行为不属于成员国国内司法审查的范围.但是,这不等于在wTo成员国认可的具体协议中未规定这类行为可以接受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依据成员国的国内法寻求司法审查。例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国政府应确保在技术规章方面对于从任何成员的领土进口的产品给予不比其给予国内相同产品和其他任何国家相同产品较为不利的待遇”。这条规定实际上是w To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技术性贸易中的体现。如果一国中央政府机构的技术规章违反了该条的规定,出口的成员国当事人不能依据wTo请求进口国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但如果该进口国国内法规定,中央政府机构制定技术规章的行为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该出口成员国当事人的权利就可以通过请求司法审查获得救济。
浅析WTO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建设
2025-04-28
浅析WTO与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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