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的成因分析|超期羁押的制度成因(4)

2025-04-30


    (二)进一步完善内部工作制度
    1、实行羁押情况通报制度。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或者在决定、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以后,侦查部门应当在三日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检察机关在决定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改变管辖、退回补充侦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后,公诉部门应当在3日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2、建立超期羁押投诉和纠正机制。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认为超期羁押的,有权向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解除有关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及时对投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对于确属超期羁押的,应当立即作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3、完善部门之间的协作制度。为缩短办案时间,公安司法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必要的协作制度。首先,应当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于需要不同部门办理的案件,应当明确不同部门承办案件的时间界限,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加强协作。其次,建立征求意见制度。在案件需要征求有关部门
意见时,有关部门应抓紧时间及时研究并提出意见,不可推诿、耽误时间。
    (三)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的素质
    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应当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来办理案件。只有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案件,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处罚,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1、严把进出口关。这是保证公安司法机关队伍素质的必要途径。目前,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是解决进人不严问题,保障公安司法人员素质的重要途径,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好这一制度。
    2、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制度,加大培训力度。对于现有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分层次、多渠道进行培训。如举办短期业务培训班、轮训班、专题讲座或者研讨班,利用公安司法机关的教育培训基地进行学历教育,与有关高校联合进行研究生的培养或者选派人员出国进修等。总之,要树立终生教育、终生学习的观念,对公安司法人员的培训要常抓不懈。
    3、要增强公安司法人员的执法程序意识。首先,要增强执法人员的诉讼期限意识。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是严格执法的要求,也是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其次,要确立和增强疑罪从无的诉讼理念。有相当一部分的干警,对涉嫌犯罪的人,宁愿信其有也不愿信其无,似乎只有打击了犯罪,才算尽了职责。针对超期羁押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疑案所致,应当确立和增强执法人员的疑罪从无的诉讼理念。
    (四)强化监督手段,赋予监督权威性和有效性
    首先,应强化检察监督的功能,赋予检察监督以纠正权和督促权,保障检察监督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其次,各级人大也要切实担负起监督的职责,发现违反诉讼时限造成超期羁押问题时要及时提出建议通报批评,质询决议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对于大案要案和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各级法院都将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并将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此外,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也都要主动对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监督,要促使公安司法机关去发现问题,追究责任。
    超期羁押问题能否得到根本解决,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关系到公安司法机关的形象,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权威,关系到依法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的重大问题。对此,我们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纠正和切实防止超期羁押问题,标本兼治,从根本上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使得超期羁押这个顽症得到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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