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依职权追加、确定诉讼主体制度的评价(4)
2025-04-27
单位的司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要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司法人员刑讯逼供,造成被害人伤亡的,要被追究刑讯逼供罪的刑事责任;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的,要被追究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列举的这些“公务”犯罪行为都要由行为者本人承担刑事责任,担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在诉讼中其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却不是其本人,这样就人为地割裂了法律主体要为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所有法律责任的原则。
3、法律上并没有免除履行职务或受雇执行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因司机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对受害者履行赔偿义务后,再以司机本人为被告要求司机给付为其垫付的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一般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国家赔偿法也规定,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综上,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并没有在事实上免除履行职务或受雇执行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其单位或雇主的赔偿能力亦不是绝对地强于直接侵权者本人,所以为充分保障被害人民事权利的实现,简化诉讼程序,应将上述司法解释修改为,在转承责任诉讼中,被害人可以将直接侵权行为者本人及其单位或雇主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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