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与保护(2)
2025-04-27
二、我国行政法对行政权的双重态度
我国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态度伴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变化,经历了一个由护权型向控权、保权型的转变过程。实现了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至上向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至上的功史转变。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一直奉行集权体制。经济大权掌握在行政首长手中。经济生活表现为行政命令。
一切由政府说得算,参与经济活动的企业没有独立的地位是行政权力的附属物。企业没有独立的地位也就没有独立的利益要求,没有自我意识。企业与国家的关系是权威与服从的关系,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实现自身利益。行政法是国家用来为行政命令服务的工具。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我国展开了一场全面的社会变革。通过改革,使个人利益、企业利益、地方利益凸现出来。企业法人及其他各种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他们摆脱了对行政权力的依附,有了独立的利益要求,取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财产支配权等经济权利。这些权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不断扩大。他们在其他方面的权利渴望与要求也在全面发展。政治民主愈来愈充分。在思想上无条件服从国家的思想被动摇,肯定、追求、维护个人利益的思想抬头。社会个体与政府的关系由原来的依附关系逐渐地演变为对峙。我国的行政法在处理行政权力与社会个体权利关系时再不能厚此薄彼,必须尊重和保障市场主体的各项合法权利,必须控制政府的行政权力。我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制度的出台表明我国行政法已经开始由护权型向控权型转变。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我国将违立起一个纯粹的控权型的行政法律体系。具体分析我国行政法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我国政府行政权存在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将建立起一个既控制行政权力又保护行政权力,寻求控制与保护相均衡的行政法律体系。(1)行政法对我国极度膨胀的行政权力必须严加控制,以抑制行政权,使社会个体权利不受行政权力的威胁,保证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2)从目前我国的社会环境看,我们不能把行政权力与社会个体权利对立起来,忽视二者的辩证联系。当前我国社会个体利益充分实现的条件是: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能够顺利地进行及一个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我国政府需要依靠强大的行政权力来启动、引导、推进这场改革。我国.政府还需要用强大的行政权力来维护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社会经济秩序。为此我国的行政法必须注重对行政权力的保护,保障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
我国现行的行政法既不能完全是保权型的,忽视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对公众权利的保护,又不能完全是控权型的,忽视行政效率和保护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而应当尽量做到二者兼顾,既有利于控制滥用行政权力和保护公民利益,又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我国现阶段确定的行政法律制度的体系内容也体现了我国行政法对行政权既控制又保护的双重态度。(1)把行政法置于行政权之上,但对行政权的控制比较笼统、抽象,不像控权法那样对行政权控制得严格、具体,如规定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享有较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等;(2)行政法治原则既要求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也同样要求管理相对方守法;(3)行政司法制度使行政纠纷双方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上解决争议;(4)我国《行政处罚法)在行政程序上选择了公民权利与行政效率兼顾的模式。
可见,我国现在正在建立的行政法体系是一个既强调权利又注重行政效率,体现保权与控权双重态度的现代行政法律体系。
三、依法行政.保证我国行政法的实施
回顾和分析我国行政法对行政权态度的历史演变过程.可以得出:我国现行的行政法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行政法。这意味着我国行政法要体现、保护社会中多数成员的意志、利益。也表明我国行政法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地依法行政。我国行政法作为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已把依法行政视为本法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要想实现依法行政以确保我国行政法的实施,必须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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