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其实质是刑法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既不允许任何人有特权,也不能对任何人搞歧视。由于立法的原因、人为因素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导致刑法面前不平等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本文指出要做到法不阿贵,一视同仁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目标,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人人平等 自由裁量 刑期幅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出自亚里士多德的名言:“稳定的国家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是我们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保持平等地位的重要表现。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两个方面:
1.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对于犯罪的任何人,不论其身份、社会地位和职权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都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2.在适用法律上不能有歧视,一视同仁地保护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定罪平等,即在决定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上,只能以案件事实和刑法的规定为依据,而不能因人而异。第二,量刑平等,即在肯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决定对其是否判刑、判何种刑、刑度如何以及是否适用缓刑时,也应一视同仁,另一方面,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不法侵害,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第三,行刑平等,即在执行刑罚时,对所有的受刑人应当平等地对待。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实施以来,对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但是在实行过程中,随着社会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法的内在的公平和正义要求质量的提高,已经暴露出这部法律许多不足之处,又由于现实中司法水平、司法意识和司法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刑法的适用有悖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情况,要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公平原则应引起高度的关注。
一、立法本身的原因导致犯罪构成和刑罚处罚相对不公平
在立法中,平等原则要求立法者不得对于本质相同之事件或类似事件做出不同的规定,尤其是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制定对某些特定群体和集团的歧视或优惠条款;同样,对于本质不相同之事件或不相似事件,也不得任意制定相同或相似的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轻重相适应。现行的刑法在立法时放大了某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或者说在当时立法时高估了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反有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被低估了,造成立法后的今天,同种类犯罪或者不同种类犯罪之间社会危害性较大的量刑反而轻,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量刑反而重的现状,造成罪犯之间所受处罚的不公平。
二、由于刑期幅度偏大导致量刑不公平
我国刑法和世界各国的刑法一样,都是采用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赋予法官在法定刑的幅度内自由裁量权,因为允许在量刑中存在一定波动,就可能使不同法院、不同的法官对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情节的罪犯做出轻重不同的判决,虽然从法律层面来讲,是在法定刑幅度之内确定刑罚本是不算违法,但是,表现是在法律上的不平等问题,这里有立法方面原因,也有司法人员自身的因素,现主要从立法层面来谈一谈:
第一,“十年以上有期徒行、无期徒行、死刑”规定为一个量刑副度,无论从刑罚的种类、性质以及现行刑法中的幅度和台阶来分析,还是从特殊案例及其社会以效果来考察,把三个性质完全不同、后果极其悬殊的刑种规定在一个量刑幅度内、跨度太大,极易使量刑结果不协调、不均衡。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思考
2025-04-27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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