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法;有期刑上限;刑事政策;刑罚修改
内容提要: 在2004 年末的刑法改革中,日本将维持了近百年之久的有期刑上限,分别从单罪15年提高至20 年,并合罪、再犯加重从20 年提高至30 年。这一改革也引发了相关的凶恶、重大犯罪法定刑的变化及其论争。此次刑法改革中涉及的诸如人均寿命的提高、有期刑与无期刑之间差距的缩小、“通过严罚化以抑止凶恶犯罪”的“重重轻轻”刑事政策等问题,对同处东亚地区的我国刑法有期徒刑上限修改具有重要的意义。借鉴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目前的实际状况和司法实践,我国刑法有期徒刑上限宜提高为单罪20 年,数罪并罚最高30 年。
一般来说,在东亚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其刑法具有相当高的稳定性。如日本自1907 年制定现行刑法、中国自清末的1907 年开始制定新刑法以来,其刑罚有期刑上限均为单罪15 年、数罪并罚不超过20 年。但不可否认,随着近年来东亚社会问题的积累,其刑罚体系亟需改革,如刑罚有期刑上限过低局面长期不变的弊端日渐突显,且与无期刑难以衔接,也无助于死刑的减少乃至废止。对此,2004 年末日本刑法的改革有了重大突破,中国台湾地区随即在2005 年发生变化,而在中国大陆迄今仍维持不变。
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维持不变在目前是否依然合适? 是否应当改革以及如何改革? 这在中国的刑法改革中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可以说,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上限过低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极为明显,下面这个案例足以说明。2006 年10 月,北京首例黑社会性质案件终审,犯罪团伙头目胡亚东被法院处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13 项罪名,按照法律规定,所有罪名对应的有期徒刑刑期加起来高达70 年零6 个月,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 年,剥夺政治权利5 年,并处罚金262 万元。[1 ]由于总刑期从“70 年零6 个月”严重缩水至“20 年”,使其犯罪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付出足够的犯罪成本,这不符合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不利于刑罚预防功能的发挥,暴露了我国有期徒刑在刑期上限设置上偏低的缺陷。因此,提高有期徒刑的上限,以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使其与无期徒刑相衔接,为减少死刑的适用提供配套措施,就成为当前我国刑法改革的应有之义。
为此,学者提出多种建议,也有学者注意到我国台湾地区2005 年1 月7 日刑法在这方面的变化,[2 ]但现阶段的相关论证不免单薄①,且尚未进入立法层面。反观近邻日本,其刑法有期刑上限改革已在2004 年底完成,但迄今我国学界未对此作出应有的反应。考察这次日本刑法有期刑上限改革的立法进程、具体措施与相关论争,能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
一、日本近年来修改有期刑上限问题的提起及基本状况
(一) 日本近年来修改有期刑上限问题的提起
2005 年伊始,日本刑法典的法定刑在经过近百年的稳定后,终于发生重大变化,这就是法定有期刑上限的提高。之所以出现这种变化,一般认为是由于近年来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日本的犯罪尤其以凶恶犯罪为中心的重大犯罪的状况日渐严重,与此相应,作为应对的科刑状况也日趋严厉,并引发国民对犯罪的规范意识的日渐变化。这三种情形交织在一起,可以说是引发2004 年日本修改刑事法的总背景。
早在2003 年,日本政府就制定了《建设针对犯罪的强大社会的行动计划》,表明政府将以建设国民能够在安全、安心的社会中生活作为其基本的职责。西原春夫等日本学者也认为,为适应社会情势的变化,现今日本刑法的动向,已由侧重于解释的年代向侧重于立法的年代过渡,掀起了“刑事立法的热潮”。根据当代西方社会“重重轻轻”的两极化刑事指导方针,日本国会审议了法制审议会提交的《关于针对凶恶、重大犯罪修订刑事法的纲要》,并于2004 年12 月1 日由国会最终通过。同月8 日,日本公布了《修改刑法等部分的法律案》(法律第156 号) ,决定于2005 年1 月1 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