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以欧洲近现代民法的发(13)

2025-04-27


      如果我们把上文所梳理的欧洲国家从19世纪以来民法与宪法关系的发展和演变看作是发生在宪法与私人自治之间,围绕控制与反控制,管制与去管制(de-regulation)的一场博弈,那么最近一段时期,欧洲国家民法的发展,至少在部分领域,依托于全球化了的市场力量,正在重新取得相对于宪法的强势地位。伴随着这样的发展,民法中那些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呈现出与全球化了的市场颇为吻合的“非地方化”(de-localization)的无根基、无边界的色彩。相比之下,调整诸如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生活关系的民法,仍然呈现出比较明显的地方性(local)的特征。[86]
      全球化时代中民法的这种发展,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民法观念所预设的民法与某个特定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共同体的不可分割的联系[87],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政治共同体对民法规范创制和适用的控制。当这种控制机制变得松弛,以至于名存实亡的时候,民法作为一种“法”所具有的公共性因素也随之弱化,而只是消极地确认基于纯粹的实力对比而产生的私人性的利益关系格局。当民法对私人自治的放任,达到极限的时候,它也就彻底地私人化了。[88]这正是全球化时代民法发展所面临的真实处境。
      当然,这并不是一个好的征兆。全球化了的市场,将自由竞争的逻辑提升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依据弱肉强食的市场法则建立起来的经济体制,不受约束的市场力量,正在导致不平等的惊人发展。据统计:贫穷国家与富裕国家的财富的差距,在1820年是1:3;在1913年是1:13,在1992年成为1:72。生活在最富裕的国家的全球20%的人口与生活在最贫穷的国家的全球的20%的人口收入的差别在1960年是30:1,在1990年是60:1,在1997年是74:1。全球最富裕的10%的人口的收入与最贫穷的10%的人口的收入的比例,在1970年是51.5,在1997年是127.7。[89]在一个粮食生产总体过剩的时代中,却有十亿人在忍受饥饿[90];在一个医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中,每年却有数百万人因为缺乏最基本的药物治疗而死亡。这些人都是基于市场的逻辑而被剥夺了最基本的生存利益。此外,为了降低成本,增加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劳动者安全防护被减少到最低限度,大规模的工伤事故频频发生。这一切都是对环境保护、劳动者保护等宪法原则的公然践踏。但问题在于,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最强大的经济力量,都是游离于某个特定国家的国界之外的,因此也规避了以国家为单位的宪法体制的法律控制,也不受国家层面上的政治代议制原则和政治责任原则的控制。[91]面对着全球化的市场,单个国家的立宪民主制的政治体制所设计的合宪性控制,失去了意义。这一切都是由于在国际范围内缺乏一种对巨大的跨国经济权力进行规制,以保护所有人的基本权利的国际公共体制所造成的。[92]
      对此,欧洲的学者主张,在全球化的时代中,以单个的国家为单位的立宪主义及其宪法,对调整市场活动的民法(私法)的控制,已经过时了,必须发展出一个全球性的公共法律治理机制来对全球化了市场行为及其后果进行控制,以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不被侵犯。[93]具体来说,正是因为在环境保护、劳动者保护、消费者保护、以及更加广泛的基本人权的保护问题上,缺乏全球性的统一的强制性的标准,才导致资本可以在设立了不同保护标准的国家之间流动,并且迫使不同国家竞相降低保护标准,参与所谓的“探底竞赛”(rush to bottom)。但是如果存在一个全球性的公共控制机制,这样的情况或许可以避免。当然,这样的全球公共法律治理方案,在目前的阶段来看,是一种过于理想的方案,不太具有现实意义。特别是,因为它牵涉到处于不同的社会发展程度的国家和具有不同文化观念的民族,所以在形成一个普遍性的全球标准的时候,必然存在难以弥合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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