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交易问题探析(2)

2025-06-12

3 当前水权交易制度建设中应注意的问题

十几年的水权交易实践推动了水权交易理论的发展,水权交易理论的不断完善必将推动水权交易实践向更深更广的高度前行。现阶段水权交易制度的建设应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

第一,水权交易主体要明确。《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所辖的范围内负责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可见,作为水权交易的主体必须是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领取了取水许可证并且对水资源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否则不能作为水权交易的主体参与水权转让。

第二,水权转让要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水权转让不能完全市场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水市场是“准市场”。由于水资源所具有的有限性、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因此对于关乎国计民生的水资源的管理和调控,必须由政府主导,规范市场秩序,制定交易规则,防止完全市场化带来的负面效应。

第三,不断完善立法,健全水权交易制度。时至今日,水权交易的实践还在继续,实践的发展需要理论的指导,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水权交易法律制度和系统完备的水权交易体系。诸如水权市场准入制度、水权交易公告制度、水权交易合同制度、水权交易监管制度以及水权交易管理体系、水权交易论证建设体系和水权交易市场体系,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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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周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 赵雪涛.水权交易提速[J].民生周刊,2014(3-4)

3 黄本胜.广东省水权交易制度研究与设计[J].中国水利,2014(20)

(责任编辑 何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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