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而易见,芝加哥学派所致力解决的问题,在于市场组织的决定因素方面,而这种决定因素绝不是哈佛学派那里的市场结构。根据斯蒂格勒为进入壁垒设立的新定义,规模经济已然被自动地排除在进入壁垒概念之外,退出了对于市场结构亦即竞争程度的影响。结合科斯关于企业性质的讨论,厂商的最佳规模由其内部协调成本和外部交易成本的边际效率所决定,那么企业规模的收缩,到底是因为其他企业规模扩大导致的竞争的削弱,还是一种主动节约交易费用的有效竞争行为呢?长期以来,企业主动调整规模以适应竞争,则规模经济和竞争之间的矛盾至多只是“暂时的”。由此不难理解,为何在芝加哥学派那里,规模经济被摆到了一个重要的位置。于是,不同于哈佛学派的意见,该学派的结论显示,“马歇尔冲突”只是一个伪命题,政府干预看起来似无必要,相反,政府的不当规制才是对竞争损害的唯一可能来源。
70年代,美国滞涨浮出水面,经济不断衰退,以及对西欧日本企业竞争劣势的日益明显,使得哈佛学派的理论和政策主张愈加受到怀疑。芝加哥学派则逐渐上升至反垄断经济学说领域的统治地位,对于反垄断政策产生了显著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后期,美国进入“放松管制”时代,法院开始逐渐减少对于市场价格调整的审查,甚至几乎不对垂直兼并加以反对。
3 结语
哈佛学派与芝加哥学派围绕马歇尔冲突的争论所形成的丰富的文献和理论,为产业组织理论的早期发展提供了巨大的贡献。尽管随着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等新的分析方法和工具的引入,产业组织理论已迎来了第二次高潮,但正如斯密的思想在其著作发表后的三个多世纪里不断被新的形式复活一般,哈佛学派与芝加哥学派的观点仍在为该领域学说的成长提供充足的养分,值得给予特别的重视并加深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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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梁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