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由“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引(5)

2025-04-30


    上述法官所协调的是重整程序中的内部关系,此外,法官还要协调一些外部关系。因为重整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涉及很多机构和单位,要想重整计划能够顺利高效展开,必须就有些问题进行协调,而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在协调这些事情时有着管理人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协调外部关系在当前情况下应当是法官不可推卸的职责。在审理五谷道场破产重整一案中,债务人的股权变更是执行重整计划的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而由于债务人股东的股权被全国六个省市的法院查封,顾全变更无法进行,从而严重影响了重整计划的执行。作为审理该案的法官,我们一方面积极与相关法院联系,一方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最终在上级法院的大力协调下,在相关法院和北京市工商局的配合下,股权变更得以最终完成,从而保障了五谷道场重整计划的执行和重整的最终成功。面对上述这一问题,倘若法官不出面进行协调,想必重整计划必然搁浅。综上,破产重整要想顺利开展,必须对重整所涉及的内外部关系进行协调,法官应当义不容辞地担当起“协调员”的角色。
    五、结语
综上所述,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的法官在重整程序中担当着指挥员、监督员、裁判员和协调员的角色,这四个角色中指挥员、监督员和裁判员的角色是法律所规定法官担当的角色,而协调员的角色是由于重整的参与主体多元、涉及利益主体较多,重整的社会公益目的较强的特征,使得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不能消极被动地旁观,而必须进行必要的协调的要求。
 
 
 
注释:
  [1] 王欣新著:《破产法》,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2版,第91页。 
  [2] 王欣新著:《破产法》,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2版,第87页。
  [3] 刘新东著:《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五个基本问题》,载于《中国律师》2008年第1期,第78页。
  [4] 王欣新著:《破产法》,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2版,第342页。
  [5] 毕惠岩著:《论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和地位》,载于《山东审判》,2009年第1期,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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