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正义(3)
2025-04-28
三、环境正义的现实价值
环境正义的提出不仅在理论上丰富、完善了环境伦理的理论内容,而且在实践上为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能,其实践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环境伦理教育提供了可能
环境正义本质上是一种“公正、和谐”、“尊重自然”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实现环境正义意味着一场思想深刻的变革,是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的变革,也是人类行为方式的变革。环境伦理教育的目的就是将环境正义、可持续发展理念移植到人们的观念中,从而促进环境与人和谐发展。
(二)为保护环境实践活动提供指导
环境正义要求重视人类社会的差别性、地区差别性、确立协调持续的发展战略。在面对资源利用不公时,环境正义有利于各方协调发展战略,减少甚至避免地区冲突。在面对发展与环境利益相冲突的情况时,充分考虑环境的影响及承载能力,从而减少或避免环境的报复,促进环境与人的和谐发展。
(三)为环境立法提供指导
道德与法是规范人们的行为的两把尺子,二者互补,缺一不可。许多规范从道德走向社会,再走向法律,这几乎是一个必经的过程。环境正义的研究为制定有关生态保护的法令法规提供了价值理论,也为相应的法令法规的执行提供了社会基础。四、对环境正义的展望
与环境伦理学对环境问题的简单化约不同,环境正义论认为不能脱离社会抽象地看待环境问题,而应从社会制度出发去寻找生态危机的根源。人们对自然的支配和贬黜导源于存在着特权等级制度和支配制度的社会结构模式。生态危机的决定性因素不是某种抽象的哲学或世界观,而是现实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非正义性。环境正义论者不相信环境破坏的根本原因是传统伦理的失败,或者是这些伦理理论应用范围的问题。传统的社会正义理论对于分析环境问题已经足够了。环境问题的解决不能靠空洞的说教或者所谓“范式转换”,而必须依赖社会结构的良性变迁。
合理的环境正义观不能只考虑自然存在物或者仅仅考虑人,因为环境道德关心的对象是价值共同体中各个层次上的所有成员,而非仅仅其中某个层次上的成员。作为环境道德主体的人类,必须从整体上关心每一个成员,而不能出于物种利己主义仅仅关心自己的同类。尽管这种关心并不要求对所有成员无差别地对待,而是要根据每一类道德客体的价值实现和它们在价值共同体中的关系来加以区别对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既对人类成员施行环境正义,也对非人类的存在物施行环境正义。就正义本身的规定而言,人们通常所说的正义主要是一种“分”的正义。所谓分的正义是指社会成员在其存在的法律制度和道德体系中得到其应该合理地得到的那一份,在资源不足的条件下它表现为分配的正义。如果各得其所的分配正义原则能够得到实现,则这个社会就是正义的;反之,则意味着出现了资源分配中事实上的不正义,那么社会就会产生一种用合法的、程序上的手段来对事实上的分配不正义结果进行校正的要求,以此来对弱势的社会成员进行补偿。因此,补偿的正义从属于分配正义,也是“分”的正义的一种补充物。
如果说实现社会内部的环境正义需要对处于不同经济地位的群体就资源的享用和环境保护的责任进行公正的重新分配,对弱势的一方进行补偿,以校正历史和现实中的非正义后果,那么,当我们重新对不同的人群享用资源的权限和环境义务进行公正的分配时,也必须同时对人类和所有生物生存的环境和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人类不应该以牺牲非人类生命物种的生存权利和使生态系统的毁灭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尤其不应该以此来满足自己非生存的奢侈生活的欲望。同时,当人们在探求如何实现发达工业化国家对发展中国家造成的长期生态损害的环境补偿,富裕阶层在生产和消费中对贫穷的弱势群体进行环境补偿时,人们也必须考虑对受伤害的生物和生态系统等道德顾客进行补偿,应努力减少对生命的继续伤害和对生态系统的继续破坏,努力保护生物多样性,努力阻止生物灭绝速度不断加速的趋势,努力抢救濒危物种,有效地治理和恢复重要的生态系统,以使所有受到伤害的道德顾客获得基本的补偿,从而实现价值共同体中所有成员之间正义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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