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16)

2025-04-27


      (39)想想休谟的著名命题:“理性是,而且应该是,情感的奴隶”(《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页453);韦伯关于“魅力”在社会变革中的理想功能(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页273);以及近年来日益进入法学研究的行为经济学关于情感与理性的研究(参看,Richard A. Posner, The Frontiers of Legal Theor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特别是第3编)。
      (40)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罗念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另参见(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章(“修辞、法律辩护以及法律推理”)。
      (41)参见(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2)因为从心理学上来看,一个人在干他自己也认为是“坏事”时,常常会有甚至必须有一种自欺或正当化,才能理直气壮地做下去。窃贼常常以自己贫穷;贪污者可能以自己的劳动没有得到充分的回报或制度不完善;花心者用“真正的爱情”为自己的违法或不道德行为辩解,是生活中常见的。因此,不能排除许霆的陈述是真心话,而并非荒谬的狡辩。而法律并不仅仅关注行为人行为时的清醒的自觉意识,法律对行为人的动机、目的都是认定的,而并非对行为人的自觉和下意识的动机或目的真实描摹(这也再次表明法律教义学的不足)。
      (43)参见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究”,《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
      (44)贺卫方的观点,可参看,《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特别是页26以下。
      (45)职业化、专业化、知识化的法官腐败的情况事实上更为常见,部分因为在中国这类法官的地位更高,权力也更大。最新的例子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10月28日决定撤销黄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务(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41223/8247606.html)。黄是改革开放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的首届入学的学生,有博士学位,并在全国多所著名法律校、院担任博士生导师。黄是新中国司法系统六十年来因贪落马的最高层级的官员。
      (46)见,“最高院副院长姜兴长:许霆案一审量刑过重”,载《新京报》2008年3月11日,A07版。
      (47)《刑诉法》,第189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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