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性收益应当考虑的税费及其确定方法l.营业税:其法律依据是1994年1月 l日起施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 2001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前者适用于单位出租房地产的经济行为,后者适用于个人出租房地产的经济行为。两者的税基均为租金收入,纳税义务人也均为取得租金收入的出租人,所不同的是税率有所差别:前者为5%,后者为3%。
2.城市维护建设税:其法律依据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税基为营业税额,税率为:城市市区7%、郊县城镇5%、农村1%。
3.教育费附加:其法律依据是《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税基为营业税额,税率不分城市市区。郊县城镇和农村统一为3%。
4.房产税:其法律依据是《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2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前者适用于单位出租房地产的经济行为,后者适用于个人出租居民住房的经济行为。两者税基均为租金收入,税率分别为12%和4%。
5.土地使用税(费):其法律依据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其计税(费)的基准为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税率由土地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规定。深圳市称土地使用费,其标准见深圳市规史旧土局深规土(1997)267号文。
6.印花税:其法律依据为御花税暂行条例》,其税基为租金收N,税率为 0. l%。
7.租赁管理费:其法律依据为《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取费基准为租金收入,费率为2%。
8.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房产的保费率。
9.土地收益金:其法律依据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计算范围仅限于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计算基准为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其具体计征标准由当地省市规定。
10.所得税:其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其税基均为应税所得,对于企业单位有33%、27%、18%、15%等多档比例税率,个人出租适用的税率为10%。
(二)产权售让性收益应当考虑的税费及其确定方法
1.营业税:其法律依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税基为销售房地产的销售收入,税率为5%。
2.城市维护建设税:其法律依据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税基为营业税额,税率为:城市市区7%、郊县城镇5%、农村1%。
3.教育费附加:其法律依据是《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税基为营业税额,税率不分城市市区。郊县城镇和农村统一为3%。
4.印花税:其法律依据为《印花税暂行条例》,其税基为销售合同金额即销售收入,税率为0.03%。
5.土地增值税:其法律依据为灶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税基为售让取得的增值额。税率为差额累进税率,分别为30%、的院、50%和60%四个档次。
6.土地收益金:其法律依据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计算范围仅限于划拔土地上的房屋出售和转让。通常情况下是房地合一进行估价,估价结果再扣减“补交地价”。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是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划拨、协议、历史用地、改变用途等)有所区别。
7.所得税:其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其税基均为应税所得,对于企业单位有33%。27%、18%、15%等多档比例税率。
关于所得税是否要扣除,这个问题在房地产估价的实践中尚有争议。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辅导教材《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相关内容的规定和论述,用上述两种进行估价时,不考虑所得税的问题。但在有关“假设开发法”的内容规定和论述中,有关“开发利润”都要扣除,那么“所得税”不扣,何谓利润?好象不太合理。
我们认为,所得税应当作为收益法(包括由收益法演变的其他方法)在计算净现金流量或净收益的扣除项目,理由简述如下:首先,所得税是国家以“法”的形式载明经济行为发生的主体之一必须向国家尽的义务,因此,从现金流量的概念来讲,必定是现金的流出;从净收益或纯收益的概念来讲,有经营收益就说明必须承担秋收的义务,是收益人必须的支出,两者均具有固定性、强制性和无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