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是在计量当日假定双方意欲进行的一项交易的价格,双方在有序市场上,有确定承诺但未进行实际交易时对资产和负债的交换价格的判断。它在后续计量时对没有实际交易发生的资产和负债,或者有发生实际交易但价格不合理的资产和负债的价格进行估计。后续计量中假设交易的运用,不仅与其定义中公允价值是销售资产/转移负债的脱手价格的界定一致,并且能直接反映市场对资产未来流入和负债未来流出的预期,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直接联系。
(三)公允价值并不会增加公司税收负担
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并将不同资产负债表日一些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将导致上市公司确认一些“未实现的损益”。许多人因此担心这种做法将增加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根据准则的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一规定意味着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已由应付税款法改为资产负债债务法。根据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只要所得税法维持其原有的计税基础,即使上市公司在会计核算上改按公允价值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也不会增加税收负担。
(四)公允价值能够提供可靠的信息
学术界和实务界通常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所生成的财务信息,其可靠性不如历史成本。笔者认为,在评价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的可靠性时,不应一概而论。根据我国新会计准则和FASB于2006年9月颁布的第157号准则《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公允价值可分为三个层次:活跃交易市场对资产和负债的报价;类似资产和负债可观察到的市价;运用估值技术所确定的价值。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由于需要在估值模型中大量运用假设并对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测,其可操纵性明显高于历史成本,可靠性却逊色于历史成本。但第一和第二层次的公允价值,其可靠性毫不逊色于历史成本,且比历史成本更不容易被操纵。
(五)公允价值不会被普遍运用
一种观点认为,新会计准则付诸实施后,公允价值将普遍运用。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有失偏颇的看法。为了与国际准则实现实质性趋同,财政部在制定新会计准则时确实加大了引进公允价值的力度。但在制定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财政部始终坚持既要与国际惯例趋同,又要立足于中国现实的原则。新会计准则凡是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在行文中都嵌入了一个醒目的“救济条款”或“豁免条款”,即不能获得公允价值信息,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仍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这种做法事实上将公允价值的运用范围主要限定在第一和第二层次上,即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按市场报价确定,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按类似资产和负债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确定。
(六)公允价值更能明晰受托责任
反对公允价值的学派一直主张公允价值难以理清公司管理层的受托责任,只有采用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会计模式,才有利于评价公司的管理层是否有效地履行其受托责任,因为历史成本模式体现了投入与产出的关系。投资者为了评价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受托责任,除了关心投入要素的历史成本外,更关心投入要素的现行价值,是否保值增值。从信息需求的角度看,投资者对自己投入多少十分清楚,不需要上市公司利用定期报告反复提醒他们投入了多少,投资者最需要获取的是投入要素在报告日的价值变动信息。仅仅依靠上市公司提供以历史成本计量的会计信息,投资者显然无法获取投入要素的潜在产出价值,而缺乏这类信息,要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受托责任进行有效评估,显然是不切实际的。而公允价值能够更加准确和相关地反映资产状况,使得受托责任更加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