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林权制度改革壮大林业产业的思考(3)

2025-06-15


  (三)林权制度落实情况
  自1982年落实林业“两制”以来,我县对全县12.7万户农户核发了林权证,并落实了林权档案管理;对全县51573亩国有林颁发了省制发的林权证68个。自2003年起,对全县实施的7.1万亩退耕还林核发国家林业局制发的林权证3.7万本。但全县仍有近500余外集体林未落实林权证。按照国家林权制度改革要求,1982年落实林业“两制”制发的林权证存在四权不清,资源量不实的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森林资源与产业实力反差较大。我县森林面积、蓄积、覆盖率位居全省、全市前列,大大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但这种资源优势还没有转变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人工商品林与生态公益林比例倒置,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大资源,小产业”的状况十分突出。
  2、大型龙头加工企业少。现有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中,家庭式、作坊式经营的多,规模经营加工的少;以卖原木、生产半成品的多,深度加工利用的少,普遍存在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经营规模小、初级产品比重大,产品附加值低,缺少规模经营、对林农及林区带动能力强、对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率高、产品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龙头企业。
  3、林业产业化程度低。我县多数木材加工企业缺乏现代企业经营理念,有短期经营思想,与广大林农未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利益联系不紧密,产业化链条不完整,加工布局与资源供给未形成有效配置。企业对自身优势和市场需求分析不够准确,对基地建设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不够重视,对良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和加工、销售缺乏有力的组织与协调,产业发展没有转变为市场行为,主导产业不突出。
  4、林业经营理念不活,产权改革迫在眉睫。一些干部群众对林业经营思路不活,对国家林业产业发展的政策不明确,没有把林业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的意识,对发展林业产业持消极悲观态度,顾虑多,发展迈不开步子,打不开思路,发展现代林业的理念淡薄。
  5、科技贡献率不高。我县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滞后。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弱,资源开发利用率低,产品品种单一、科技含量不高、市场竞争力弱。林业产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
  6、林业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发展不平衡。以森林培育的一产业发展快速,森林资源增长速度快,但仍存在非公有制林业少、全社会办林业速度慢。以林产品加工利用的二产业发展相对滞后,且项目、品种单一,科技含量低。虽然柏木油系列产品加工达到了中度水平,但精深加工不足,且存在较严重的资源流失;兴博木业中密度纤维板生产在原料利用上还存在单一性,在资源综合利用和产品质量上有待进一步提高;森林食品和竹材加工在资源开发利用和产品项目上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以森林旅游为主的第三产业发展较快,但森林旅游资源开发较弱,经营管理形式粗放。
  7、林权产权不明,权、责、利不分。现有的林权证存在面积、蓄积与实际严重不符,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不明,林农未真正享受到林权对森林、林木所赋予的采伐、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承担起对森林、林木的管护及对林地保护、绿化的责任,将森林资源转变为森林资产所必经的使用权流转难以开展和进行,产权明晰、权责利明确的林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三、加快推进林业产业建设的对策措施
  重视林业产业建设,规范林业产业发展,形成生态与产业建设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把剑阁从森林资源大县建成林业产业强县,是剑阁县林业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加快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林业产权,是加快推进林业产业建设的基础
  “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依法明晰林地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积极培育林地和林木立木市场。允许森木、林木、林地使用权依法有序流转、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资本或条件,实行灵活多样的经营利用形式。对林农或企业依法获得的森林、林木,保障其依法转让、买卖、采伐、加工、销售等处置权利。鼓励和依法保护个体私营、外来企业和营造林大户投资林业产业发展,减轻林业税费,确保经营者的合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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