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2)

2025-04-30


    二、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
    1.图利是商业贿赂驱动剂。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了走“捷径”,占据比其他经营者更大的优势,往往抛开应有的商业道德,违背正当的竞争规则,利用少数人的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个人,目的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牺牲小利获取大利。而受贿方置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于不顾,满足其一已之昨,其贪婪动机更是明显。
    2.权力失控使权力寻租成为可能。现有的各项监管制度、制约机制应有尽有,但执行不力使现有制度成为摆设。由于缺少了执行力度,以至于监督制约空乏无力,并增强了一些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其制约对象便利用社会控制弱化和监管制度的漏洞,活动猖獗。如俞某等贪污、受贿一案,俞某多次泄露通途路绿化工程招投标情况给承包人姜某,事后收受贿赂,在绿化补种一事中,一般补种报价为5至6万元,俞某叫姜某打报告花木补种经费为30万元,实批20万元,虚增10多万元,结算后,俞某从姜某处以借款、委托炒股等理由支取,这就反映出审批核算监管不力的漏洞。
    3.贪利和私欲膨胀是根源。一个人的人生观、世界观是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随着任职时间的增长、环境的变化、职务的升迁,个人的道德观念、人生追求、价值取向也发生了改变。在市场经济运作方式对我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今天,一些腐败现象又沉渣泛起,少数不廉洁者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搞钱权交易,贪图享受,追求个人得失和物质利益的行为也日益显现出来。在金钱发挥支配作用,有钱便能直接、间接地使“鬼推磨”的不正之风下,商业贿赂现象适时而生。
    4.行政性资源垄断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市场条件。现阶段,一些从事公益行为的单位和具有特定职能的部门,在从事公益经营或行使管理职能权利时,往往利用其“独家”服务的优势,从事不正当竞争。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的市场已由过去计划体制下商品短缺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今天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品种数量繁多的买方市场。众多的货物在供买方选择之时,市场总会千方百计促进商品循环流通,其中包括了合法与非法渠道。商业贿赂正是供求失衡状态下市场代谢扭曲的反映。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巨大危害
    1.扭曲了公平竞争。市场通过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而商业贿赂的出现,使正常的比质、比价扭曲为比回扣、比私下所得“好处”,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商业贿赂的存在与发展,干扰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造成了对其他诚实经营者的排挤和不公,助长其他的违法行为,以至于在现实竞争中出现了名牌优质商品敌不过假冒伪劣商品的奇怪现象。若不制止,其将使其他守法经营者对正当竞争丧失信心,并容易造成恶性循环。
    2.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商业贿赂的恶行,出自于交易双方的恶意串通,在行贿和受贿的双方都能取得可观利益之时,被损害的,除国家利益之外,更直接的则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后,老百姓成了真正的双重受害者。同时,由于国有资产在某些行业中的投入和企业管理体制问题,以及与党政机关干部千丝万缕的联系,群众往往会将企业的回扣行为误解为受到了政府的暗示或默许,由此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群众的不满情绪,也直接危害到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滋生了贪污腐败。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企业经理、采购人员、供销人员以及政府官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其败坏了商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已经成为了近年来经济领域中犯罪现象的一个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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