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2003年6月起,决定对大冶、汉川、宜都、京山、恩施等20个县市“扩权”,以前市州一级掌握的大部分经济管理权限和社会管理权限下放,近似于“省管县”。从2004年1月起改革现行省管市、市管县(市)的财政体制,在全省实行省管县(市)财政管理体制。这项改革内容涉及6个方面:预算管理体制,转移支付及专项资金补贴,财政结算,资金报解及调度,债务偿还等。湖北省这种财权下放为主的模式,是一种非常有益的尝试,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山东省“从2003年开始,分期分批扩大县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首批选择30个发展基础好、潜力大的县市,按照‘能放都放’的总体原则,把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下放到县市,放手让他们发展得更快更好。”
黑龙江省在2003年的《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若干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扩大十强县(市)经济管理权的决定》,扩大十强县的经济管理权,具体到扩权事项达到“十二类,218项”。
河南省制定了《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将本属于地级市的部分经济管理权和社会管理权,下放给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等5个县或县级市。这些权限包括:计划直接上报、财政直接结算、经费直接划拨、项目直接申报、用地直接报批、证照直接发放、统计直接报送、政策直接享有、信息直接获得、税权部分扩大等。同时,河南省新密市等30个县(市)也享受原地级市掌握的在项目申报、用地报批、证照发放等方面的经济管理权限,以及部分税收权限。两者相加,在这次“强县扩权”改革中,河南省共计35个县(市)的管理权限被大幅度提升。
江西省决定在全省21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进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积极探索理顺地方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新路子。将县财政划归省财政直接管理,财政收支划分范围暂不调整,各类补助、资金调拨等由省财政直接和县财政结算。江西这项改革试点将按照“规范管理、保障需要、激发活力、加快发展”的总体思路,从2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切入,逐步建立起激励与并举的财政分配机制。
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在下发的《关于做好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省直有关部门文件、信息等可直接传送至县(市)。
安徽省从2004年起,实施“省管县”财政体制,将收入考核、转移支付、财政结算等直接到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出台的《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中,把应放能放的经济管理权限都下放到县一级,使县一级享受到地市一级的权利。
辽宁省赋予进入全国经济百强县的县(市)省直辖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限,财政分配“留利于县”。
五、“省管县”体制改革“路线图”
现在,许多省市区对“市管县”体制的改革探索,只是进行的局部的“边际调整”,但并没有彻底解决县域经济发展所面临的行政体制约问题。
在全局上,要正确审视“市管县”体制,在认识“市管县”体制的弊端的同时,还要正确认识“市管县”体制的历史适应性,还应看到“市管县”副效应的地区差异性。“市管县”体制改革不能“一刀切”,但也确实到了“来一刀”的时候了。
“市管县”体制改革将会在一些“条和块”的局部突破中得到求解。这种“条和块”将会体现在:
1、“强县扩权”。
对县域经济比较强的个别县市,进行强县扩权。县域经济强大,具有局部突破的能力和影响。给县级政府扩权,还权于县,赋予县级政府更大的人事权、更多的财权、更大的资源支配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权,是现阶段实现“省管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