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履行监管职能,确保市场规范运作。
经过几年的不断探索实践,我区逐渐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三统一”的监控机制,保证了整个交易平台运作的统一规范和有序。一是统一进场标准。明确所有国有集体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单项结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监理、勘察、设计、设备供应等类项目,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二是统一交易办法和规则。区政府先后出台了《泉港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泉港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办法的暂行规定》及《泉港区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等一系列文件,招标办也出台了《关于加强招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泉港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招投标的一系列规范文本,使各类交易活动在统一的交易规则下有序进行,保证招投标活动有章可循。三是统一“三个层面”监管。各类公共交易活动进入交易中心后,接受来自执法单位、招标办和相关职能部门三个层面的统一监管。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招标办、交易中心履行职能情况及各类交易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等进行监督检查,招标办专门履行对交易中心的监管职能;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能。如:工商局对市场主体合法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财政局对财政投融资项目的预决算进行审核把关,国土局对建筑市场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交通局对交通项目进行稽查管理。
二、存在问题:
1、四个“中心”重复建设,监管机构和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分离。一是建设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及土地交易中心各自分设,机构重叠、交易场所重复建设,造成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增加了财政负担;二是部门和行业各自为政,制度不统一,行为不规范,服务不到位;三是四个中心都存在综合管理办公室和交易中心没有完全脱钩,导致职责交叉扯皮、多头管理、重复审批、政企不分;
2、围标、串标、陪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直接影响了招投标的健康发展,干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如检查发现有的工程报名签到表未原始存档,标段划分不是随机摇号而是人为划分,存在明显漏洞,容易给不正当竞争者有机可乘;
3、评标专家库组成人员档案未实现微机管理,组成人员中含有机关公职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
4、项目管理“四制制度”(即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执行不到位,容易造成违法分包、转包、虚大工程造价和偷工减料等行为。如检查发现普安支三号路监理单位监管不力,致使劣质沙子流入施工现场,影响了工程质量;沿海大通道有的标段中标已5个多月,工程已施工,施工合同尚未签订;山腰美发中学学生宿舍楼危改工程项目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部分主要条款未约定,合同签订不规范,甲乙双方权责不明确;
5、财政审核力量较为薄弱,造成审核控制功能不足。由于缺乏必要预决算专业人员,财政局绝大多数直接将委托审标单位的审标结果作为控制价发布,而大部分审标单位仅审单价,没有审核工程量。若所编工程量多算或漏算,造成今后工程决算时工程量调整幅度较大;
6、“不良记录”清出市场制度尚未建立,对交易主体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大。
三、加大执法力度的对策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招投标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各单位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招投标工作对规范市场运作,加强廉政建设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积极作用。
(二)要进一步优化配置资源。按照“行业主办、中心服务、政府监督”的改革理念,建立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一体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最终实现管办分离、职能分设、政企分开。一是“行业主办”,指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中心服务”,指中心为综合性招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投标各方提供法律、信息、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服务。三是“政府监督”,指区政府及纪委监察等部门切实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