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完善和调整行政机构,健全教学、行政与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八)审议决定学院召开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工作等业务性工作会议,协调部署全院性的行政工作,听取系部处室的重要工作汇报。
(九)讨论处理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工会和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职能部门向分管院长提出需要讨论问题的建议,分管院长、院长助理报院长,在征求党委书记意见后由院长确定。议题确定后由院长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提出议题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准备,提供有关资料和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与建议。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后,由院长决定。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需要决议的问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作出决定,各分管副院长、院长助理负责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和结果应按要求向院长办公会汇报。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四章 党政联席会及其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党政领导交流思想、交换意见、沟通信息、互通情况、磋商学院重要问题协调工作的会议。沟通协商后,或调查研究,分头开展工作,或为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作准备。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由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院长助理等组成,也可视学院情况增加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或院长主持,列席人员由书记和院长确定。议题由书记院长商定。其他成员可向书记、院长提出需要沟通的重要问题的建议,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做好必要的准备。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的主要议决范围:
(一)院领导分别通报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以及认为大家应当了解的其他重要问题,对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定教职员工的调进调出和急需人才的引进工作。
(三)有关教职工的奖惩、聘用、职称评审、评先评优、工资调整等情况。
(四)讨论处理有关突发性事件。
(五)确定主要会议及全院性大型活动的安排。
(六)其他需要在党政联席会上议决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每周一上午召开;党委会每单周二(按教学周次,下同)上午召开;院长办公会每双周二上午召开,如有变动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提前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若与上级组织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