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统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全院性各种委员会、领导小组的设置及其主要成员的确定和调整;审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定与废止。
(九)学院与海内外的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如重大科技合作与交流,合作办学与校(境)外投资、出国(境)组团与院领导出国等。
(十)其它应当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十条 议题需经过论证和确认后方可列入党委会议程。通常情况下,需要提交党委会集体决策的议题,属行政工作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审议,一般由院长在会前提出。属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由书记办公会研究审议,一般由分管书记在会前提出。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或在党政联席会上汇总,由书记(或指定的副书记)审核后确定。凡未经会前审定、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临时会议,概不列入党委会议程。
第十一条 党委会的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党办主任(或副主任),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分别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在委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可进行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重要干部的任免等),通过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会后由党委办公室向其通报党委会讨论情况。
第十二条 党委会的决议一经作出,本着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分管的同志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和执行情况,应根据要求向党委会汇报。
第十三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
第三章 院长办公会及其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研究和决定日常工作的会议。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院长在党委领导下,依法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副院长和院长助理协助院长做好分管工作。院长通过院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成员由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组成,监察处(室)长(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党委、纪委领导同志也可参加会议。其它与会人员由院长确定。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决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落实院党委关于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的实施意见和重要措施。
(三)研究学院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学期工作安排、院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组织实施教学改革、科技改革,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科技规划、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技成果,制定和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五)讨论落实建立以院长和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组织引导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六)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兴办产业,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资金使用和基建项目,讨论决定有关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