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提供区清欠办出具的承建建设项目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证明。
第十三条 外地来.......企业项目开工后延期或拒绝缴纳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建管部门不予办理其他新开项目的信用手册手续。
第十四条 对因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且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区建设部门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列入重点监控企业。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动用工资保证金,指定银行须凭区建设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批准方可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