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民工工资保证金动用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建筑业企业承诺。建筑业企业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时,应向区建设部门承诺用工方式、工资结算周期、支付责任主体以及违约责任(承诺书见附件二)。同时承诺指定银行,当发生欠薪事件时,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动用专户保证金。
(二)建筑业企业举证。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
(三)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受到欠薪投诉,在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四)保证金动用。建筑业企业是工资保证金支付主体。当发生欠薪事件且无力支付工资时,应立即动用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回避、拒绝处理欠薪投诉事件且不能对不欠薪进行举证时,区建设等部门根据已掌握证据直接动用保证金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八条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对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金支付不足部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先行垫付民工工资,先行垫付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九条 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建筑业企业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申请时应一并上报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台帐等(申请表见附件三)。
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建筑业企业递交申请报告的同时,将申请情况在施工现场民工集散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低于七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在接到退还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在市建设局网站公示。
保证金退还。建筑业企业在递交退还申请表一定期限内如未发生欠薪投诉,一般监控企业3个月、重点监控企业6个月后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按照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将企业划分为重点监控企业和一般监控企业。自《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文件下发以来,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均列为重点监控企业:
(一)存在拖欠行为且不采取积极有效清欠措施的建筑业企业;
(二)发生过民工群体性讨薪或上访事件,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建筑业企业;
(三)上年度在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中被累计记录两次以上的建筑业企业;
(四)违反《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侵害民工权益的建筑业企业;
(五)违反《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存在预付部分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未按规定及时结算付清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
(六)经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查实,进行工程劳务分包时未与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
第十一条 对重点监控企业与非重点监控企业的划定采取动态管理办法,根据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监控情况定期公布。
对被列为重点监控的建筑业企业按区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整改并付清原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并在六个月期限内未再发生上条所列六项行为之一的,区清欠办解除其重点监控,并在原公布范围内公示解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