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次查实下岗”制。从今年开始,在行政执法部门和窗口单位工作人员中,实行群众举报“一次查实下岗”制度,凡因作风粗暴、故意刁难、推诿扯皮以及“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后果,经优化环境投诉中心查实的,果断给予停职下岗,并按有关纪律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一次查实下岗”制,由市纪委、监察局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实施。
4、“一票否决”制。凡因部门发生破坏环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并经调查属实的,以及在行风评议中不达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年终不得评为“实绩突出单位”。对被否决的单位,一次通报警告,二次调整“摘帽”;属垂直治理部门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调整班子建议。市优化办、市考核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5、责任追究制。对破坏发展环境的责任人,由市纪委、监察局按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十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相符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