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法保护招商引资活动。公民或法人积极引进外资内资,按照招商引资奖励规定,所得的奖金,一律认定为合法收入;国家工作人员未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引进资金按规定所得的奖金或引资费用,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发,一律认定为合法收入。 (十三)优化基础设施环境,创造良好的投资条件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围绕中等城市的发展定位,突出交通、通信、能源、市场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建设,同时,抓好白沟镇的规划和建设,为投资者置业经营创造理想条件。
2、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以园林为特色,提高城市品位,以经营城市为手段,加大城建力度,切实搞好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营造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
3、改善人居环境。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切实搞好医疗、教育、文化、休闲、旅游、娱乐等设施建设,为外商创造美丽、舒适、方便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十四)制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1、奖励标准:(1)引荐内外商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按实际引资额的2‰奖励;(2)引荐外国政府、金融机构和经济组织贷款以及国内市外资金的(不含上级银行和部门计划下拨部分),使用期限三年至五年:无息的,按引资额的2‰奖励;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按引资额的1‰奖励;与银行贷款利率相同的,按引资额的0.5‰奖励;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按引资额的0.3‰奖励;使用期限5年以上(含5年)按上述标准上浮30%进行奖励。
2、引荐确认:(1)引荐确认程序:引资到位后,由符合受奖条件的引资者提出申请,报市合作局审核确认,市审计局、财政局负责监督实施。(2)引荐确认的依据:直接资金到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间接资金到位的,由银行部门提供转账凭据或报账单证实;境外设备、物资到位,由海关和商检部门提供证实;国内设备物资到位,由社会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证实。
3、奖金来源:(1)为企业或其它单位引荐资金的,由使用受益企业(单位)兑现奖金;(2)引荐外来客商独立兴办企业的,由市财政支付。
4、受奖人员:在职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和正科级领导干部,未利用职务之便和职务上的影响引进资金的,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后,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离退休老干部、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下干部职工、企业法人代表、人民群众以及市外各界人士引荐资金的,均按上述奖励办法执行。
5、奖励兑现:(1)各项引资奖励,均在资金到位并验资后3个月内兑现;(2)按外币计算的奖金,以外资到位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兑现;(3)以上引荐者的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由税务部门征收,市本级留成部分由财政返还。
(十五)加强对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落实“五制”
1、领导责任制。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市级领导任副组长,合作、计划、财政、建设、审计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建设协调小组,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协调、调度、督查工作。同时,实行市四大班子领导联系项目制度,市级每位领导各联系一户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经常性监测检查,帮助项目和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各单位、部门一把手是本单位、本部门优化环境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每年制定优化环境和项目建设工作计划,并列入工作议程,常抓不懈,抓出实效。
2、目标考核制。对市直各经济治理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明确招商引资、向上争取资金和项目建设的目标任务,年终集中进行考评。从20**年起,设立“优秀项目奖”和“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乡镇、办事处考评中获前3名的,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后3名的第一年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倒数第1名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实行免职或降职。对市直经济治理部门的考评,比照乡镇的做法实施。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制定,考核指标由计划局、合作局确定。